破解工程结算难的怪圈(一)
工程承包合同条款本身存在法律欠缺
众所周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规范投资人和承包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种施工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工程结算的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合同对投资方和承包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但是,有于受市场环境和施工企业本身在建筑市场上所处的弱势地位的影响,导致一些施工企业在费尽周折承揽到工程后,为了尽快的进场施工,在前期工程项目合同的洽谈和签定阶段,不是耐下心来完善合同内容,而是采取“掩耳自欺”的做法,一味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一系列不合理要求,无原则的修改标准合同文本,有的施工企业更是抱着边干边协商的幻想,和建设单位拉关系,套近呼,熟不知一些心怀叵测的发包方,正是利用了施工单位在心理上存在的弱势,在这一拉一近呼的过程中,实现了弱化合同对投资方约束的目的,以所谓的“工程认定书”或减化工程承包合同对投资方约束内容的方式,达到逃避合同对投资方的约束力的目的,从项目合同签定开始,就为以后的结算,埋下了“扯皮”的影子。
如江苏苏中某集团公司,在承接北方某物流中心的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前,先是采取“工程认定书”的方式,诱施工企业打入甲方指定帐户的所谓质量保证金400万元,施工企业就范后,甲方先是以拖延开工时间的办法长期占用这笔保证金,而后逼迫企业修改标准合同文本,进而在施工过程中,又恶意更换施工单位,结果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屡受刁难,形成大小若干个连带官司。为了维权,企业不得不诉诸法律,但在法院受理调查时,企业才发现当初由于疏忽,合同标准文本多处被改动,法律效力被严重削弱,造成巨大损失。
层层转包和肢解工程,使分包合同的法律约束力降低
层层转包和肢解工程的问题,一直是困绕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的顽疾,转包和肢解工程的结果,直接导致工程项目管理难度的加大,特别在层层转包过程中,由于总承包企业的每一次向下转包都是以提取相应比例的“管理费”为前题的,而下一级承包单位多数为资质相对较低或没有资质的项目班子,因而在分包合同的洽谈和签定过程中,降低约束标准是难免的,这样就出现了每转包一次,转包合同的法定约束力就会被人为的降低一次的怪圈,结果出现“承包合同”被改的面目全非的情况的出现,施工过程中各分包方因工期、质量和进度扯皮,项目竣工后各分包方又为结算成本扯皮。这种恶性循环的结果是工程进度慢,质量不高,各施工单位的效益均受影响。
曾调查过内蒙古的一个热电厂项目,该项目为投资方自筹资金上马的热电项目。为了弥补资金不足的矛盾,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了很高的垫资条件,总承包单位拿下项目定单后,为了转嫁垫资风险,继而采取了层层转包的办法来归避垫资风险,这个项目先后被转包四次,涉及施工企业十多家,且这些施工单位来自全国各地,隶属于不同经济成分的公司或集团,由于转包过程中施工单位多是抱着“走着吃总比坐着吃好”的想法去组织施工的,因而在管理班子,技术骨干的配备上都明显不足,施工过程中矛盾重重,协调困难,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各种工程量的变更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设备按装等环节的管理上都存在问题,由于各分包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中都投入了大量的垫资,工程竣工后结算工作困难重重,加之转包合同一改再改,各分包和转包单位从项目开工起就发生矛盾,结算难度之大是可以想象的。
超极限无节制垫资的恶果
不可否认,尽管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每年的开发量都有大幅度提高,但“僧多粥少”的矛盾是一直存在的,正是看准了这一点,许多开发资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是采取筹一笔钱,圈一块地,继而通过要求施工企业半垫资或全垫资的方式来开发项目的。以此达到所谓的“借鸡生蛋,借施工单位的资金盖房发财”的目的。苏北一家施工企业饥不择食,以垫资百分之七十的不平等方式,一次承包了某市开发公司发包的商品房36栋,该项目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工程造价高达2.3亿元,合同工期一年。为了保证质量和进度,一年来,施工单位动用各种关系和手段,先后采取赊建筑材料,求爷爷告奶奶向银行贷款等办法实际垫资达百分之八十,项目封顶后,开发单位还是无钱付工程款,经反复协商,施工企业只好忍气吞声的等开发公司通过收取卖房款的方式来归还工程款,漫长的“结算难”对这家公司来说才刚刚开始,可是眼下这家施工单位必需面对的是每天债主围门,职工长期拖欠工资,高昂的银行利息等十分严峻的现实。
更有甚者,一家只有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全垫资”方式承揽了一个无资金开发公司的“综合超市”开发项目,该项目2003年开工后,就因缺乏资金开开停停,直到2007年还没有竣工,一个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先后干了四年多,施工单位为加快进度,先后垫资达1500万元,结果是项目上不去,企业被拖垮,大量垫资资金和工程款无法回收,不理智的经营使一个好端端的企业一夜之间陷入面临破产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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