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资格后审法遏制串标的研究与实践(一)
然而,串标现象却使招标投标工作改变了其本质和应有的积极意义。目前,串标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不法投标人通过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彼此之间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的形式互相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串标的形式中,串标者结成联盟,哄抬标价,从而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首先,哄抬标价使投资人遭受投资损失,降低投资效益,延缓了建设发展速度。其次,串标使建筑业处于一种不健康的竞争环境中,不能实现有效竞争,优胜劣汰,长此以往将会引起建筑业的畸形发展。再次,串标者为了结成同盟关系,经常使用收买、恫吓、威胁甚至暴力的手段来达到目的,毒化社会风气,形成社会腐败及滋生丑、恶、黑势力。所以,必须根除这一腐败现象。
1 串标的滋生条件
A 数量较小的潜在投标人已确定;
B 潜在投标人的信息资料被泄漏给相关投标人;
C 出现串标发起人并掌握投标资格人相关信息;
D 串标发起人用各种手段迫使其他投标人与之达成串标协议,组成串标联盟;
E 由串标发起人全权操作投标过程,以所谓“合法”手段“赢”标。
看上去近乎苛刻的串标条件却每每让串标者屡屡得手。在一些地方,国有、集体、财政投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相当严重地存在着串标现象。目前,在我国许多城市里,串标已成为招投标工作中公平竞争的最大障碍。多年来,为了消除这种丑恶现象,政府使用了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所有这些虽然对串标有所扼制,但总的来说,串标依然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个顽疾,仍难于有效地彻底根除。
2 串标与反串标的博弈历程
由于串标现象的危害性大,人们对之深恶痛绝,长期以来,人们尝试使用各种方法与串标现象展开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博弈。
2.1 利用行政、法律手段反串标
各级政府和部门首先利用行政手段,与串标现象展开了至今仍在进行的博弈。在我国引入招标投标制度的早期,各级政府和部门通过下文件、出通知、行政检查、行政监督、党内监督等方法制止串标现象,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例如:国家工商局令第8号《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组织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学习、落实,各投标单位在加强管理、自律的基础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随着改革与经济的发展,挂靠现象开始滋生和蔓延。这时的串标行为主要由一些挂靠企业的工程承包人进行,他们没有纪律的观念,也无组织的羁绊,行政制止的方法对他们显得无力,导致串标现象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扩大的趋势。
在这种形势下,政府又以法律法律为武器进行打击、治理。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明确列出串标为不正当竞争,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在二百二十三条增加“恶意串通投标罪”,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辟出五十三条,专项治理串标行为。在一些城市,还动员经济警察、刑事警察进行侦察、立案、查办。然而,丰厚的利润,不劳而获的高额回报让那些串标者利令智昏。在没有出现过激的刑事行为的条件下,与通过其他不法手段中标相比,它更具隐蔽性,更加难以侦破。国家机器、法律对他们无可奈何。全国建筑市场中存在串标的数量十分巨大,但真正被揭露、立案、查处的案例却很少。
2.2 利用技术规则反串标
从技术上改变招投标规则,从而消除串标的滋生条件,是扼制串标的最有效、成本最低的一种方法
2.2.1最接近标底者中标
招投标早期,我国普遍采用最接近标底者中标的评标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该办法的执行,串标者逐渐采取利用亲情、金钱、权利等种种非法手段套取标底中标的串标方式。这一时期,很多串标者因此而得逞,不少官员因此而落马。
2.2.2 最接近平均标价者中标
为了反制上述招标中活跃的串标现象,相应推出了反串标规则:公开标底或者进行无标底招标,由有效投标报价计算出平均报价,将投标价与平均报价进行对比,最接近者中标。这种措施打破了原来的串标渠道,使串标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无计可施。
然而,当串标者逐步适应这一规则之后,则针对性地采用通过出钱挂靠或买断多家潜在投标资格等办法,同时投出多份标书,进而左右甚至控制平均报价,谋取中标。这一时期,仍然十分严重地存在串标现象。
2.2.3 综合评分法评标
为有效破解串标者的这种串标方式,管理者又相继推出了综合评分法,即评标时综合考察投标单位的报价、管理能力、工作业绩、装备水平、人员配备、财务状况、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因素,并按一定的规则评定打分,最后得分最高者中标。这种方法考虑全面,曾经一度有效地减少了串标现象的发生,促进了一些信誉好、装备先进的大企业的成长。但这种评标方法工作量较大,为了与我国现阶段要求的短时间内完成评标的要求相适应,又引入了摇号、抽签、抓阄等随机方法,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投标申请人“入围”投标。这种做法并不违背当时招投标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但造成的后果是把潜在投标人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为投标资格人,无法让大量的潜在投标人都参与投标,给串标创造了条件。串标者挂靠多家企业参与资格预审后,随机抽取投标入围名额的概率很高,一旦入围成为投标资格人,串标者要么把“入围”名额高价卖给其它串标者,要么组织进一步串标,谋取暴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入WTO,要求打破地方保护,施工企业的地域限制被打破了,施工企业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参与投标。这时,许多承包者挂靠外地企业参与本地投标,造成报名投标的数量成倍增加,一个工程项目招标通常报名单位多达数百家。招标代理机构为使招标投标在技术上能够顺利实施,往往通过抬高或设置特殊的资格预审条件人为地限制入围数量,使得本应得到缓解的串标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变得更为严重。
上一篇:用资格后审法遏制串标的研究与实践(二)
下一篇: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合同价格研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