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中对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的处理方法
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计算错误有如下几种:工程量计算错误、单价填写明显错误、单价汇总与总价填写不一致和总价的数字表述与投标函中的文字表述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最好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修改工程量是否属于重大偏差,如果属于重大偏差则根本不能进入详细评审,更无从谈起计算错误的修正;第二、三两种情形在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评估,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进行修正:(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只是对于最后一种情形,按照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应当以单价为准,但是按照文字表述与数字不一致又以文字为准,那么到底是以数字的单价为准,还是以文字的总价为准?对于此种情形是否算是部门规章的缺陷?笔者建议还是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为好。
投标文件的漏项、缺项投标文件的漏项、缺项的情形包括:一是商务标的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二是技术标的漏项、缺项。在商务标的投标报价要求中,招标人通常的描述是对于工程量清单的漏项视同于其价格包含在其他部分,不予调整。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值得商榷。
首先我们应当判断其漏项、缺项补正后是否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所谓不公平,笔者认为指的是,在“最低价中标”评标是否补正后影响排名,在综合评估中是否影响得分;如不影响才能视为细微偏差,之后应当对其质询,如拒不补正才能进行不利于其的细化。细化的标准是: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评标中,补上其漏项、缺项,计算出比原投标价高的评标价,但在签订合同时仍以其较低的投标价为准;在综合评估法中,补上其漏项、缺项,计算出一个评标价,与原投标价比较,分别计算其商务标得分,以较低的得分记入总分,在签订合同时仍以其较低的投标价为准。对于投标报价中已经列出的工程量清单,只是没有填写价格的,表明此部分工程量投标人已经考虑到,因为其未填写价格,可以视为其价格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中。(这个细化的标准是笔者自己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的,供大家参考。)
技术标的漏项、缺项是否构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如何进行量化是个棘手的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合理的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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