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必不可少
——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及防范对策初探(上)
关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然而,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这在实践中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技术问题,最终还是要依靠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
依照目前的“惯例”,不论项目大小一般都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但是,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不可能有统一的评审尺度,主观因素比较大。对于一些责任心不是很强的评标专家而言,施工组织设计得分的高低有时甚至变成了投标文件包装水平和厚度的比较。因此,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需要评标委员会成员自由裁量。
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
根据12号令第27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显然,如果因投标文件无效或者废标而使得有效投标少于三个,并不必然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招标人也不是必须要重新组织招标。
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算作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呢?法律法规将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兼顾招标的时间效率与成本,对此作出自由裁量。
是否为投标人提供澄清、说明、补正的机会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是否给投标人这样的机会,评标委员会具有自由裁量权;判定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否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其自由裁量权还是属于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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