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须冲出压价竞标怪圈
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工程压价中标现象越演越烈。本来,推行工程低价中标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本意无可厚非。但由于实行过程中政策不配套、监管不到位,从而引发了互相压价竞争,使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压缩再压缩。正如业内人士说,这种压价中标有人欢笑有人愁。投资者(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钵溢盆满之际,却是工程建造者贫困潦倒之时。细分析,这些年许多施工企业的利润率始终在2—3%之间徘徊,还有何实力加大企业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核心竞争力。
一、当前建筑市场秩序仍令人堪忧。主要反映在招投标市场还较混乱,法制不健全。
1.招标投标中假招标,签定“阴阳合同”,压价及强要施工企业垫资等破坏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越演越烈。
2.业主恣意“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对拟建工程在对外招标时只报土建部分,而工程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装饰装修部分或附属工程直接单独发包。更有些业主把整体工程划分成数个标段或将群体工程划分成几个小工程直接发包,逃避招标。不仅设备自行采购,连工程建设中所需要的钢、木、混凝土等三大材料也自行定购(也有向施工企业指定材料供应商的)。
3.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低价条件,基本内容确定后才开始招标,并找来一些企业“陪标”;招标过程中,或利用招标条件设置“门槛”,不根据工程实际要求提出若干不合理的投标入门条件;或在招标条件上暗做手脚,要求投标企业应有本地市场创下的国优、省优工程作筹码,“量身”设立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低价投标单位开方便之门。
4.业主干预投标,诱导评委,左右评标结果,以达到低价招标目的。在制定标书过程中,强行要求有项目业主单位1—2人参加评委,或指定招标代理单位要有代表参加评委,或强调某“知名专家”必须参加评委,千方百计要有“自己的人”打入评委,然后在资格预审、评标过程中通过自己或代言人发表倾向性意见。
5.部分公有制施工企业,为了能度过眼前施工项目紧缺的难关,不计生产成本,曲意压价力争中标,从而迎合部分业主恶意低价招标的心理。
6.市场供大于求,尤其是在施工技术含量偏低的房建市场,大、中、小企业一窝峰涌向这一领域争抢项目,进一步助长恶性竞争。
二、施工企业应对工程压价的思考。
一是寻求法律的援助。尽管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对调整招投标过程中的各方关系尚有一定的欠缺,但对“规避招标”、“肢解分包”虽没有严厉的制约规定,然而总体上法律对这种违规行为是禁止的。因此施工企业可抓住典型案例向政府或司法机关举报,以争取法律援助。
二是反映企业诉求。施工企业要主动与行业协会、商会等民间组织联系,反映建筑市场招投标中的诸多不良行为,通过行会(商会)有组织地与政府监管部门沟通,在一个时段内集中解决一个或几个有突出倾向的问题。当前,要特别注意解决“政策多门,协调无序”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在市场内着重解决条块分割、界限不明等事项,积极推广安徽合肥市打造招投标“阳光平台”,山东日照市实施以“廉洁、规范、务实、高效”为监督管理理念等做法。约束招标人的市场行为,原则上取消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参与评标的资格,抑制招标单位的“诱导”行为;坚持合理低价中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时可限定最高造价,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这样既能有效防治“围标”、“串标”哄抬造价,也能有效禁止通过“阴阳合同”无休止的压价问题。
三是推进诚信体制建设。目前,在全国建筑行业包括各个层面的建筑行业协会(施工企业协会)都先后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地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要模范执行本会的相关公约,以自身的诚信行为坚持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常竞争和低于成本价投标谋取工程,即使由于业主原因使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低于成本价中了标,也抵制签定工程合同,形成本区域内抵制低于成本价中标的统一行动;坚持诚实守信,反对违约经营,拒绝签订“阴阳合同”,积极实施按公开招标合同条款履约,保质量,保工期,努力提高工程索赔水平;提倡按国际惯例承发包工程,依法对恶意压价和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当地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要认真做好引导工作,要依法为建筑施工企业鼓与呼,并通过网站及时将当地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的丑恶现象予以曝光,逐步形成全行业诚实守信的浓厚氛围。
四是推进“利为民所谋”的政府形象建设。政府职能机构必须尽快建立“法律保障、政府监管、市场调节、经济制衡”的监管模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市场中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建筑管理活动的主观能动性和自觉性。各地建筑市场主管部门,首先要自觉保护施工企业的生存权利,注重扭转社会分配不公现象,从源头上铲除房地产开发商“钵满盆溢”和建筑施工企业“人穷势弱”的根源。政府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部门突出工程招投标等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积极探索科学的评标办法,使评标活动全过程体现公正;注重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招标投标前后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发现一起清查一起,并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制裁违规违法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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