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最低投标价的探讨
1、按标底价下浮比例测算、评定最低投标价,不符合市场定价规律
在造价改革初期,市场定价逐步放开,允许投标人报价自行浮动,但要求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执行量价合一,固定费率的计价方法,业主的标底价必须达到市场平均价的标准。各地实施的评标办法,把有效标的投标价的下限,界定在标底价下浮若干个百分点。低于下限的报价被认为低于成本价,该投标人中标资格被取消。对于在此下限之上接近下界的报价则被认为是合理低价,显然,这样确定合理低价仍属于计划经济的做法,不是通过市场确定的价格。
依据市场定价规律,某项工程的成本,是指某个特定的承包商的个别成本。参加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各个承包商报出的合理低价格各不相同。另外,就同一个承包商而言,不同类型的工程的成本价与标底价的下浮比例也不相同。由此可见,人为地用标底价下浮若干比例来测算、确定最低投标价,是不符合市场定价规律的。
目前,有些地区,为显示评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采取A(投标报价平均值)、B(业主的参考预算值)两值现场抽签确定系数,加权平均求出标底,再下浮5%确定合理低价下限的评标办法来选出中标人。这种随机产生的最低投标价的下限,在评标时被认定为成本价,虽起到了防止舞弊的作用,但并不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显然,通过抽签随机产生最低投标价下限的做法,不符合市场定价的规律。
2、造价改革滞后,市场最低投标价运作不规范
(1)依据传统定额的计价方法,不利于测算、评审最低投标价。例如,江西省目前执行的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钢筋混凝土子项钢筋含量不足,而水泥含量有余。但定额仅允许钢筋调量差,其它项目的实际需要量与定额含量不符时不能换算。该定额有些子项,例如人工挖孔桩定额基价与市场价相差较大,但定额规定不能调整单价。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先套定额计算出标准造价后,结合对其它投标人报价情况的估计,采取下浮或优惠一定百分比作为最后的报价。此百分比的取值,少则5%,多则30%。在评审这些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主要是依据当地招标管理部门确定的原则:设有标底的,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报价被认为是低于成本价;不设有标底的,低于近三年来同类工程平均造价合理幅度的报价则被认为是低于成本价。所谓的合理幅度,在评审中很难取得一致意见。在评标实践中,往往采取由评审组成员投票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来评定出合理的最低投标价中标。
(2)业主进入招标市场的施工图达不到准确分项计算工程量的设计深度,造成投标人少算、漏算工程量,以最低投标价中标。中标的承包商在施工中要求业主进一步修改施工图,进而据修改补充设计后的施工图重新计价,选用高单价调整造价,实际上最终结算时业主没有真正取得合理低价。
(3)业主进入投标市场的招标文件,缺少约束机制,变相压价。例如,某市政道路、下水道工程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为最低报价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某承包商报出最低价中标,评审其报价预算表,发现该报价是按定额直接费下浮2%加税金来报价的,公司一级的间接费、利润等其它费用没有计取。这个最低报价低于业主的参考标准价25%,维持现场项目经理部的成本支出还有风险。业主以制造成本法核算这个最低报价,不低于现场直接成本,同意中标。又如有些招标文件规定,计价中的间接费、计划利润等综合取费费率不能大于5%,而费用定额中综合费率在20%左右,二者相差高达15%。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一些施工企业竞相压价投标。一旦中标只得降低施工质量或中途被迫停工。可见,业主一味地追求低造价,无论对于业主,还是施工企业都是不利的。
(4)目前业主聘请专家评标时,走过场的较多,有些业主简单地将投标文件分成三部分,聘请经济类专家评审报价单,聘请工程类专家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自己审阅其余投标文件。只要施工方案技术上可行,其余文件满足招标条款,就取最低投标价中标。结果承包商按施工方案施工,发生了施工图纸之外的必要的工作项目,业主不得不追加承包价。还有的承包商虽然以最低的报价中标,但在其投标文件中附加上许多对业主不利的条款,隐含许多业主在施工配合中难以做到的条件。在施工配合中,一旦业主发生违约,承包商则高额索赔。这样,竣工结算时承包商仍然可以获得较高利润。
3、全面实行造价改革,规范最低投标价运作
(1)以全国统一基础定额为参考,借鉴国际惯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编制量价分离适应市场定价的新定额,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地修改补充定额。建设市场各方,有了统一的实物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法,才能克服目前招投标中投标报价的混乱现象,做到最低投标价的测算、评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改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评标方式,淡化标底作用,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评标”,强化询标监督机制。投标人参照招标文件,根据企业自身成本测算,按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出合理低价。招标人编制的参考预算,至多起到选择询标对象的投标参考价的作用。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关键,必须在开标后,定标前,由评审专家对投标人的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否决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投标人,并通过询标,排除可能存在的非实质性低价,(即不能漏算技术标书中含有的经济报价)排除明显低于投标者自身成本的不合理低价。这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既保障了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建设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3)规范设计管理,按国家对设计文件设计深度的规定要求,在招标前建立设计文件会审制度,即提高了设计质量,又使计价人员在分项计算工程量时更快速更准确,最低投标价测算的准确性就有了保证。施工中通过变动设计,达到高价结算的扯皮现象也可得到遏制。
(4)规范建设市场各方在工程最低投标价运作过程中的行为。造价管理部门,重点指导施工企业逐步建立自身一套计价系统,在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消耗量定额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水平、施工设备、技术专长、材料采购渠道及市场变化,动态地调整和补充适应企业报价的消耗量定额。为投标项目工程的成本测算打下基础。施工企业有了准确的项目工程成本测算,在投标时才能避免盲目低价竞标,消除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发生亏损的现象。对于业主在工程招标中变相压价,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督察,引导业主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对于评审专家库中的造价专业人员,应加强监督,动态筛选,进而保证在评标中公平、公正地选择最低投标价中标。
为了相互制约业主和承包商在最低投标价运作中的交易行为,双方应实行合同总造价的履约银行保函。通过保函,业主保证对工程款的支付能力,消除垫资现象,承包商保证工程合格按期交付,抑制盲目低价竞标行为。
为了保证最低投标价在工程建设中的最终实施,业主和承包商都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承包商着重围绕工程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环节进行管理,最终实现企业利润。业主则委托工程施工监理,进行跟踪管理,最终达到合理低价、合格质量、合同工期三大目标。
4、最低投标价的规范运作,带动了施工企业的全面变革
我国招标投标市场推行合理低价评标以来,施工企业承受了严峻的挑战。企业求生存、求发展,必须千方百计降低工程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适应最低投标价运作的要求。面对建设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国内施工企业要与境外施工企业竞争,压力将更大。实力雄厚的境外企业按其个别成本报出的最低投标价,很有可能低于国内企业的成本价,根据国际招投标惯例,承包商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问题,属于承包商自我保护的问题,承包商自己报出最低价,经评审中标,有银行保函做履行合同的担保,业主不能排斥其中标。
最低投标价运作即将纳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系统,迫使国内施工企业组建实力雄厚的大型国际集团公司,在专业分工机械化、自动化操作、国际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方面,追赶国际先进水平。尤其要强化FIDIC合同管理,提高施工中的索赔能力,使企业在最低投标价中标后,仍然保持应有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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