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工程造价与建筑市场关系
一、建立市场化的价格机制是规范建筑市场的切入点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只有借助价格杠杆,通过公平竞争形成交易价格,才能使建筑市场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目前,我国的工程价格形成机制却没有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国有和集体单位投资工程价格是按国家定额和文件规定进行计价。由于工程价格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决定需求与供给的往往是通过不公开、甚至暗箱操作的方式进行交易,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1、工程造价不是竞争形成,意味着保护落后、压制进步,阻碍了建筑业的技术进步。
2、即使是招标工程,由于价格不是竞争因素,企业(更多的是项目经理或包工头)只算盈余,不考虑效率优先,在这种招标游戏规则下,导致挂靠、转包盛行。
3、建设单位作为控制资源(工程发包权)的一方,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定额价与市场价之间的重头,造成了一定的“寻租”空间。
4、一方面由于工程价格较高(按一般国有企业水平制定),存在较大的获利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制度的缺陷,本应是稀缺资源的市场准入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很多企业乐于被挂靠,这就加剧了建筑市场的不良竞争。
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应该作为建筑市场改革的切入点,而这一点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的改革历经项目招投标制、项目法施工、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等,它们虽然从不同角度起到构筑有序建筑市场的作用,但很少涉及到建筑市场的灵魂——工程价格的改革。
二、投融资体制改革是市场化价格机制建立的前提条件
近两年来,我国对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进行了改革,很多地方陆续推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量清单模式。但工程量清单计价只是一种计价模式。 市场形成的价格它要求一系列的改革作为前提条件,包括政府职能的转变、投资体制的改革、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培育和发展中介等,这不是靠建设系统本身,更不是只靠造价管理机构的努力就可完成的。
我们看到,一些地方已开始对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如深圳市政府于今年3月出台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规定,要建立政府投资决策咨询制度,对于达到一定数额的政府投资项目,引入公众参与和专家评价制度,征询政府法律顾问和大型投资顾问机构的意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交付使用后,由市政府委托独立机构提出评估与审计报告。在政府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方面,引入政府工程市场准入制度:以最佳经济效益、公开及公平竞争为政策目标,引入国际通行的认可承建商和注册工程顾问公司制度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渠道商业化。
投融资体制的改革终将形成对投资主体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市场形成价格则是顺势而来和理所当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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