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建设项目内部招标问题及对策
1、内部招标存在的问题
(1)确定投标单位存在倾向性和排斥性。单位内部招标多数为邀请招标,一般不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有些领导或经办人员只邀请关系单位投标,没关系的单位即使实力强、资质高也会遭到拒绝。偶尔有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也会保护自己的关系单位,提出一些不合常理的苛刻条件,排除潜在的其他投标单位。有的建设单位会私下安排几家关系单位串通投标,搞“轮流坐庄”,这次你中标,下次他中标,大家相互抬标,都有利可图。有时甚至一个有关系的投标人安排几名业务员拿不同单位的资质材料,同时参投,看似公平竞争,实则结果已在掌握之中。投标报名已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一道关卡。
(2)招标文件不规范与发标时间不确定。有些是由于水平不够,有些则出于故意。主要表现有要求报价的设备、材料、品牌不定型,技术性能要求不明,计价方法不统一,质保期限、付款条件等等都不做要求,投标前无统一口径,无评标标准,结果是各投标人凭自己的理解编写标书,评标人面对各不相同的标书,又没有明确统一的评判指标,随意性很大。例如电气设备招标,由于招标准备工作不充分,致使元器件未规定何种品牌,结果是各家所报品牌不同,价格相差很大,质量相差很远,有些评委就“见仁见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法收场,最后靠投票表决定标,无科学性。往往是谁的关系多谁中标。一份完整的标书应包括施工技术方案,工程量计算书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有一些建设单位往往提前把招标文件和图纸等发给关系投标单位,确保其有充足的时间精心编制,而对无关系的投标单位,则给很仓促的时间,致使其无法做出完美的投标书,使有关系的投标人在标书上占有客观优势。
(3)评标组成人员不适当变换,专业结构不科学。评标人员应以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为主,而有些单位以行政领导、监察、审计人员为主,人数不足时,随便拉几个人凑数。本应是监督评标的人却参与了评标,成了评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评标处于无监督状态。由于是以外行评标为主,结果是投标单位只重视搞关系,拉拢腐蚀评委,而不把精力放在做标书上。
评标定标规则不确定,评标办法不合理。开标前不定评标规则,开标后才定评标规则,先做游戏后定规则,往往是根据关系单位的投标情况设定评标标准,怎么有利于关系单位就怎么干。如果关系单位报价低,就以价格为主要定标依据,如果关系单位价格无优势,就以施工方案、社会信誉等难以定量考核的指标为定标依据。想方设法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优势。有些评委专挑无关系单位的缺点,而对关系单位缺点只字不提,只讲关系单位的优点,甚至拿无关系单位的缺点与关系单位的优点相比。有些评委为排挤非关系单位,可以毫无根据地说非关系单位产品在市场上假货较多,并以此为理由来排挤非关系单位。
询标不公正。询标是招标人向投标人就标书中不明确、不清楚,有疑问的地方要求给予澄清,或要求投标人给予新的承诺。而有些建设单位的少数工作人员却利用这一机会,只向关系单位询标,不向无关系单位询标,在得到有利于关系单位的回答后就不再询标,匆匆定标。各投标单位处在不公正的条件下竞争。
评标过程不公开。投标人对何时开标,如何评标,评标结果如何概不知晓。未中标也不知何故,自然就不能提出申诉。即使有委屈大多数投标单位也不愿申诉、反映。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还想图个将来能有合作机会,只好忍气吞声,还要行贿送礼,以求下次能够中标。
定标后过分压价。一些建设单位开标定标后,签订合同前,以商务洽谈为名,行索贿之实,对非关系单位肆意压价,或提高配套(件)档次,或要求给予不合常理的优惠。一些投标单位为求得能做成业务又不亏本,不得不行贿送礼。
(4)不及时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在商务洽谈之后,一些建设单位无故拖延签订合同时间,一方面是工程工期很紧,另一方面是迟迟不签订合同。中标人不知招标人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心中没底,为防止夜长梦多,只得叩头烧香。 来源:考试大
(5)标底泄露或标底不准。工程标底是衡量投标报价准确程度的一把尺子,一要准确,二要保密,可是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标底的作用大做文章。有些单位把标底泄露给关系单位,使其报价在评标时获得客观优势。有些建设单位不找有编标资质的单位编标,而是安排听自己话的人编标,便于泄露给关系单位,往往是拿并不准确的标底衡量投标单位报价,常常是做的正确的报价因偏离不准确的标底而不能中标,而报价并不准确的关系单位却因报价接近标底而中标。还有关系单位与编标单位共同抬高报价,那些编制准确的预算反而偏低标底,关系单位虽报价高,但因接近标底,反而能中标,标底成了给关系单位创造客观优势的有力工具。
(6)部份招标,半招半送。有些建设单位招标是为掩人耳目,不招标不符合领导和群众的要求,真正意义上的招标又不能以权谋私,于是就将工程中的一部分招标,将其余部分以增补合同形式安排中标的关系单位连续施工。如某项工程造价 80 万元,配套的道路、景点、绿化 80 万元,共 160 万元,而基建部门负责人仅将建安部分招标,把配套工程以工期紧、易管理等为借口按照增补合同形式确定原施工单位施工。
(7)考察流于形式。考察本是了解投标企业实力、售后服务、社会信誉、产品质量的一种好的方式,有时却成为某些人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考察成了一个形式上的程序。某单位锅炉设备招标时,关系投标单位甲受到了另一家非关系投标单位乙的强劲挑战,从品牌、报价、标书上甲都劣于乙,这时甲向招标人指出乙在某某工程上有过没按时交货的经历,于是招标人组织人员考察,结果属实,就以乙社会信誉不好,不履行合同等理由未给中标。而实际上甲未按时交货情况更多,招标人也接到投诉,但招标人充耳不闻,根本不组织人员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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