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
一、根据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找出问题的所在
企业所进行的结算审计,目的不应该仅仅局限在一个具体工程的审计结果上面,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一管理过程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漏洞,从而使高层领导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出现同类错误。
长期以来,尽管企业的审计人员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但项目结算审计时间长、争议大、效率低、难定案,成为企业审计部门的共同问题,分析其主要原因:
(1)由于企业审计人员未在现场,大多仍为事后审计,对现场实际情况不熟悉,造成对实际做法不清楚,从而使结算资料失真。
(2)由于具体审计人员自身审计水平及职业道德等原因造成。
(3)由于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及业务之间的不配合所致。
(4)由于企业领导过多干预造成,例如单位领导介绍施工队或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从而影响工程材料价格及工程造价的真实性。
目前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大多数已得到各方认可和接受。企业领导层也应给审计部门更好的环境,树立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把有关处理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实施。企业审计部门也应采用及时跟踪,收集第一手资料,从而保证结算审核质量。对企业审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整体素质。只有如此,才能不断提高建设审计质量。
二、审计业务流程再造,提高审计质量
企业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一般是隶属于工程建设指挥部或基建办,工作历来是属于事后审计,是事后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开展的审计工作只能是在现有签证证明情况下的一种结论,但其签证已成事实,只能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复核,此时如果对签证提出疑问,就会出现扯皮现象。鉴于此,我们的审计业务流程应该进行改造,即从事后审计改造成为为事前控制事中调整和事后计。
只有遵循这种审计流程,才能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才能有效地节约资金。总之,审计工作应由单纯的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前控制事中调整和事后审计。只有这样,才能把亡羊补牢转变为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之外。在审计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的全过程控制应有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不受他人干扰,由过去的事后审计程序转变为全过程控制,势必增加审计人员的工作量并且对工程管理人员提出更高要求,从而要求审计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配合好工作,减少摩擦。像工程中的土方工程量的计量及价格的确定,工程管理人员应在施工前把施工方案报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从经济方面审核方案的可取性,优化施工方案,降低工程造价。价格应通过定额计算及市场价的对比确定。根据以往经验,市场价场内运土1公里内包括装卸车4元/立方,抽水台班为35元/台班,打井降水(直径500MM)90元/米。像这些比较成熟的市场价应该随着市场的波动与定额价作对比后使用。基础方面的锚杆支护,审计人员应该加强对其施工方案的审核,根据以往经验,同一工程,不同的施工方案最终造价相差会在1倍以上。在某人防工程中,东标段锚杆支护的施工方案造价为110万元,而西标段同等工程量的锚杆支护造价在210万元。
在工程量接近的情况下其造价通过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审核施工方案的重要性。因相差如此之大关键在于施工方案的审批,而这就要求我们的审计人员不单单是一个预算员,还要求具备结构工程师的水平,否则就无法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等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确定后再照图及施工方案计算审核,其控制力度仅为30%左右,而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其控制力度则为70%左右,因此我们要加强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而不仅仅是事后审计。国家定额代表的是社会平均水平,是取定一个系统工程的造价水平,单项价格牵扯国家社会特定因素的影响并不一定完全符合市场价格,而按照市场规律应该是自由竞争,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应该优先中标,像-18℃不开裂、3MM厚的SBS改性沥青防水屋面的材料施工保证5年不漏水的施工价格为25元平米,而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要在40元平米,因此我们要通过定额测算及市场调查综合取定单项工程的单价,只有如此运作,才能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才能促进企业管理的提高,才能加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尽管工程结算审核程序的转变是要有过程的,但我们依然要加快这种转变的速度。
三、完善审计制度,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
目前工程皆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业主多采用项目负责制。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一般属于项目部,但这种模式存在弊端,即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不具有独立性,而是附属于项目部。从而为其所做工作是否公正,留下问号。因此为了保证工程造价人员工作的公正性及独立性,应该把审计人员安置在一个与工程项目部相对独立的位置,例如:负责付款或负责结算的部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审计人员所做工作的独立性及公正性。
为了做到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及公正性,审计人员不应与被审计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有经济挂钩关系。现在的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与业主及施工单位都有经济利益挂钩。业主拿基本审计费3‰,审减额超过总造价5%以外部分由施工单位负担5%的审计费,正因为存在经济利益挂钩,济南某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承接项目听从甲方授意从而减低审减值增加了工程造价。尽管最后法院出面挽回了损失,但这也说明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承接项目,咨询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势必会听从业主对工程造价所做的一些未必正确的决定。另一方面咨询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更高的审计费,在业主不参与过多意见或业主暗示增加审减额的情况下,也会不公正地只审减不审增,施工方付的费用若能比国家规定的多,会计师事务所才同意审增。鉴于此,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应使审计人员与业主及施工单位脱离经济利益挂钩。
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追究制度,在出示审计结果之前,严禁付清结算值,即使预算通过审查,不包括变更部分付款额度也不能超过70%,此种付款额度既不会让施工方垫付资金又能保证付款不会超过实际结算值,若出现已结算完但超出审计结算值的应制定明确追究责任办法。只有如此才能尽快把我们的审计工作程序完善,才能为国家为企业节约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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