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立规矩
首先,缺少办公用房时第一个解决方法不是新建,而是“调剂”。按照规定,省级机关如果因为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等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由省管理局负责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建设(含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装修改造)办公用房的,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严格审批。建设时,要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实行办公用房集中建设。并且,要按照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原则,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建。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单位、部门,必须及时将超标面积部分交于省管理局。
其次,对办公用房的使用也有着严格的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用于经营、出租,已经经营、出租的,要立即收回;不能立即收回的,要将租金收入上缴省财政,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约。办公用房维修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标准,杜绝变相改扩建现象。
另外,江苏还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权属进行了明确,由省政府委托省管理局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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