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力促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各市、县原则上要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都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加快实施。同时,扩大廉租房的实物配租比例,原则上实物配租达到廉租房保障户数的80%,城市低保家庭应当基本上采用实物配租的方式,并逐步实行廉租房和经适房的有机衔接。《意见》指出,要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并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在两年内自行买房解决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对实行异地安置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适当优惠安置房价格。具体优惠标准和办法将由各市、县政府研究制定。
《意见》支持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鼓励政府采购、企业购买空置商品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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