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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住房公积金将实现全省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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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举行的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会议上,辽宁省14个城市共同签订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合作协议》。根据协议,辽宁省内14个城市的居民今后将通过公积金贷款实现在省内异地购房。

  按照协议,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人,必须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果选择异地购房,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并执行当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申请审核并办理抵押等担保手续。随后,贷款职工、购房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方,将签订《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待协议生效后,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发放贷款,贷款职工直接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办理还款即可。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确保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果产生偿还到期贷款、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等情况,缴存地中心应在收到购房地中心转账通知30日内将逾期贷款职工相应住房公积金转账到购房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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