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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指引:合同主要条款解读(8)

  第1.1.3.5条接收证书
  解读:这个就是物权移交了。从接收证书拿到的那天起,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工程照管权就完全移交雇主。物权移交是极为重要的工程事件。物业公司有时会因为工程问题死活都不接收工程,导致房产公司不敢向承包商发布接收证书,原因就于此。这也从另一外方面说明将物业等部门按最终用户定位引入雇主验收人员的重要性。
  一项工程的物权照管权,就是在第10.1条的规定的几个时间内在合同当事人手中转来转去。事项重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第1.1.3.6条竣工后试验
  解读:这个相当于试生产试运行一类。
  第1.1.3.7条缺陷通知期
  解读:87版FIDIC叫缺陷责任期。仅从字面上理解,责任期需要首先确认责任,而通知期则不论原因只论时间,所以通知期要比责任期包含的缺陷责任内容广。比如雇主使用不当造成的的工程缺陷,按缺陷通知期说法,承包商应该来维修,至于费用可以再谈。责任期就不同,至少字面上只有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商才会有责任来修。缺陷通知期的提法对雇主很有利。如果是雇主原因造成工程损坏而引入第三方修理,则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承包商都不会再管了,这个对于雇主来说风险大增。用通知期,保证雇主不论什么原因都可以要求承包商来修理工程,只是修理费用可能存在协商的问题,这可以保护雇主由于使用工程不熟练造成可能的损失最小化。一般来说,缺陷通知期内的修理工作量都不会大,承包商通常都会接受雇主修理工作的要求,所以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
  此外,通知期比责任期的时效定义要严密一些。比如我们国家规定防水工程是5年保修期,第4年第360天的时候,工程出问题了,雇主发通知给承包商。通知在路上走了6天,在第5年的第一天才到承包商那里。承包商可以说我的保修期过了啊。通知期就可以严格定义应该是以4年第360天发出通知日来计算这个日期,这要比责任期不容易引起时效争议。
  国内合同描述缺陷通知期为“质量保修期”,这个定义就相对窄多了。按“质量保修期”定性,国内合同在工程竣工移交雇主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除质量保修之外的所有合同内容“履约完毕”。而实际上呢?除了合同明确规定的结算相关事项外,至少在工程备案及竣工图相关事项方面承包商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此外,质量责任的定性是很不明确,比如我们国家的质量验收规范有允许偏差项目,规范意义上,这是明文规定允许“缺陷”,而不能归结为质量问题。这就引起质量保修的巨大争议。常听到承包商说“按规范我一栋楼内出现几个允许缺陷是符合质量要求的”。这话雇主不爱听,可按我们国家规范的规定,不能说承包商是强词夺理。
  第1.1.3.8条履约证书
  解读:履约证书的作用有两个:
  1、证明合同已经被正式履行完毕。竣工验收接收证书等,都不能算作工程师对工程的完全认可。只有拿到了履约证书,才证明承包商完全履行了合同。
  2、承包商可凭此证书拿回进场前提交的履约担保。没这个证书,承包商拿不到退还的履约担保。这同时也宣告了合同正式结束。
  (中国造价工程师考试网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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