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公平科学合理“最高限价”重在规范操作
现状:
过于随意 认识偏差首先,“最高限价”的产生不科学,随意性大。有些最高限价都是招标单位领导“钦定”的。比如,某县2005年的11个设最高限价的工程项目,全部由行政领导和经办人商定最高限价,他们的依据都是目前市场上较低价。一般是以市场上每平方米多少钱,然后再放宽一点,至于自身招标项目的特殊性、建筑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或要求中标人垫资的利息等因素一概不问。 其次,对“最高限价”认识不正确,甚至实施保密。有些招标采购人在开标会上,当众将设定最高限价信封的撕开,神秘而又谨慎地取出盖有单位集体章印的信笺,宣布了最高限价。其实科学合理的最高限价是不需要保密的,应完全公开,并要经得起他人检查的,目的是让那些完成项目成本高的企业不要投标。
第三,限价不合理、宣布时间不对。有些招标项目采购人由于确定最高限价时,缺乏专业知识和考虑欠缺,在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中,无法得到认可,导致最高限价不得不突破。从而让有些投标人产生怀疑,认为招标采购人有意排斥他人,或者是评标委员会带有偏向性,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也有失公正等。
纠偏之法:
建立科学的最高限价产生程序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最高限价的产生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它的产生应当由获得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专业机构(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等),通过法定的运算程序,综合各种因素严密的测算出来的。
第一、应以通常条件为基础。招标采购人首先要考虑所采购的项目在正常条件下,能够完成所需要的、一般水平的市场价;
第二、综合考虑完成项目所需要的成本因素。招标采购人应针对采购项目的“个性”,综合考虑采购产品的制作过程以及必要的技术措施即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所需的工期和质量方面的要求所需要的实际成本,同时还应注意到招标项目的个性,如有特殊内容和要求,在最高限价上应作相应的增减;
第三、准确判定市场供求状况。不管是工程项目,还是货物类项目或是服务类项目,绝大多数都有季节性,旺季和淡季在价格上会存在着一些浮动,这是必须要考虑的客观因素;
第四、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时间较长,不可预测或不确定因素较多,一些风险等因素应当打入成本;另外,工程预留金一般为招标采购人掌握使用,但设定最高限价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占有总价份额等。
需要说明的是: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机构一旦确定最高限价后,不仅要加盖相应专业资质人员编制最高限价的专用章,还要加盖专业资质人员所在机构的单位章印,以示对最高限价的负责,必要时可以承担应有法律责任。
职能部门须加大监管力度最高限价的公布必须达到公开、公平性。
首先、应适时公布,招标人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日一个星期前公布最高限价,因为招标响应人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测算投入的成本和目前的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投标价,从而决定是否投标;但最高限价公布过迟即在开标会议上公布对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人显得不公平。因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人花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出去的标,只是因为高于招标人的限价而成了废标是十分可惜的,早知道这个最高限价,投标人可以决策再降低投标报价参与竞标,也可以不投标。因此,对各种因素综合考虑,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三天前公布最高限价,让潜在投标人有最终决策的时间。同时应把握公开性,最高限价确定后,应在原来公布招标采购项目信息的媒介上公布,让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有机会查收到;还应在同一时间内,由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监督机构在网络上或所在地招标项目信息公示栏内公布,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查询;为了防止潜在投标人没有查收到最高限价,招标人也可以派两人或两人以上及时电话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留有记录备查。另外,还应该做到公平性,对最高限价的公布要做到:所有潜在投标人在同一时间内都知道,最起码要在投标截止日三天前公开给所有招标响应人,不能让有的潜在投标人知道,有的人不知道;无论是国家政府采购指定的专用媒介上或者是地方政府专用的公示栏内,还是招标采购人的电话通知上,不能让最高限价的信息对有的人公布,对有的人不公布。
与此同时,必须维护设立“最高限价”的严肃性。这方面,负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裁定、查处的职责。最高限价的产生不科学、不合理应由招标人或有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相应责任;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应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投标文件,理应由投标人自已负责;在最高限价内,无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作废标论处的实质性问题,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确定合法的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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