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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保修费用的处理

一、保修期限
保修费用是指对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所发生的维修、返工等各项费用支出。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来源:www.examda.com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来源:www.examda.com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保修费用的处理
1.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保修费用的处理。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或处理。按新的合同法规定,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完成勘察、设计,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施工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无偿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如果在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内,施工单位未到现场保修,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修理,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3.设备、材料、构配件不合格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因设备、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至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设备、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或部门之间的经济责任,应按其设备、材料、构配件的采购供应合同处理。
4.用户使用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用户自行负责。
5.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都不承担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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