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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辅导:设备、材料采购及合同价款的确定

1 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主要招投标方式有:
1.1 公开招标(即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
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商定,凡工业项目采购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均需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
1.2 邀请招标(即有限国际竞争性招标)
设备、材料采购的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材料制造或供应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这种方式也称为有限国际竞争性招标,是一种不需公开刊登广告而直接邀请供应商进行国际竞争性投标的采购方法。它适用于合同金额不大,或所需特定货物的供应商数目有限,或需要尽早地交货等情况。
采用设备、材料采购邀招标一般是有条件的,主要有:
(1)招标单位对拟采购的设备在世界上(或国内)的制造商的分布情况比较清楚,并且制造厂家有限,又可以满足竞争态势的需要。
(2)已经掌握拟采购设备的供应商或制造商及其他代理商的有关情况,对他们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已经了解。
(3)建设项目工期较短,不允许拿出更多时间进行设备采购,因而采用邀请招标。
(4)还有一些不宜进行公开采购的事项,如国防工程、保密工程、军事技术等。
1.3 其他方式
(1)设备、材料采购有时也通过询价方式选定设备、材料供应商。这种方式一般仅适用于现货采购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产品。
(2)在设备、材料采购时,有时也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直接订购方式。
2 设备、材料采购评标
2.1 设备、材料采购评标的原则与要求
(1)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
(2)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
(3)标底应当由招标单位会同设备需方及有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4)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10天,大型项目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最多不超过30天。
(5)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
(6)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申请公证的,评标过程应当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7)定标后,应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3 设备,材料采购评标的主要方法
3.1 综合评标价法
综合评标价法是指以设备投标价为基础,将评定各要素按预定的方法换算成相应的价格,在原投标价上增加或扣减该值而形成评标价格。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采购机组、车辆等大型设备时,较多采用这种方法。
3.2 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
评标时应首先确定一个统一的设备评审寿命期,然后再根据各投标书的实际情况,在投标价上加上该年限运行期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再减去寿命期末设备的残值。计算各项费用和残值时,都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贴现率折算成净现值。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车辆等运行期内各种后续费用(备件、油料及燃料、维修等)较高的货物时,可采用以设备全寿命费用为基础评标价法。
3.3 最低投标价法
采购技术规格简单的初级商品、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其他技术规格简单的货物,可把价格作为唯一尺度,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者。
3.4 百分评定法
按预先确定的标准,分别对各投标书的报价和服务评审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
设备、材料合同价款的确定
国内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价款就是评标后的中标价,需要在合同签订中双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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