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课本浓缩精华三
2. 承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 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汪应超过施工合同价的5%。
4.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报工程师认可后实施。承包人负责申报手续屏承担有关费用;
5. 施工时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钱币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6. 不可抗力结束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找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提;承发包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 双方的保险义务分担如下: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发包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输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诉设备,不论由承发包双方任何一方保管,都应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事簇发生时,承发包双方都有责任尽力采取发票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全面地按保险合同订明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9. 关于工程分包:承包人应当完成建设项目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
10.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协商解除;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解除;当事人违约时合同解除;
11. 当事人违约情形: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12.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13.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14.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价款或工程师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5. 承包方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6. 争议的解决方式:调解或和解、仲裁、起诉;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才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7. 公开招标对于设备、材料采购,能够引起最大范围内的竞争,其主要优点有:可以使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能够在公平竞争条件下,以合适的价格获得供货机会;可以使设备、材料采购者以合理价格获得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可以促进供应商进行技术改造,以除低成本,提高质量;可以基本防止循私舞弊的产生,有利于采购的公平和公正;
18. 设备、材料采购的公开招标在国际上又可以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同竞争性招标;
19. 我国和世界银行规定,凡工业项目采购额在00万美元以上的,均需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地采购的机电产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采购的机电产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20. 采用设备、材料 采购邀请招标的一般条件,主要有:招标人对拟采购的设备在世界上的制造商的分布情况比较清楚,并且制造厂家有限,又可以满足竞争态势的需要;已经掌握拟采购设备的供应商或制造商或其他代理间的有关情况,对他们的履约能力、资信关况等已经了解;建设项目工期较短,不允许拿出更多时间进行设备采购,因而采取邀请招标;还有一些不宜进行公开采购的事项,如国防工程、保密工程、军事技术等;
21. 设备、材料 采购评标的原则与要求: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前,应当制定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招标设备标底应当同招标人会同设备需求方及有关单位共同确定;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10天,大型设备不超过30天;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人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评标过程中有关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评标定标后,招标人应当尽快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22. 设备、材料采购评标的主要方法:综合评标价法、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或百分评定法;
23. 综合评标价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运输费用;交货期;付款条件;零配件和售后服务、设备性能、生产能力;
24. 全寿命费用评价法是在综合评标价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上一定运行年限内的费用作为评审价格,这些贴现值计算的费用包括:估算寿命期内所需的燃料消耗费;估算寿命期内所需备件及维修费用;备件费可按投标人在技术规范附件中提供的担保数字,或过去已用过可作参考的类似设备实际消耗数据为基础,以运行时间来计算;估算寿命期末的残值;
25.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原则:在项目采购中,必须注意经济性和效率性;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为合格的投标人承包项目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不论投标人来自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作为一个开发机构,其贷款项目应促进借款国的制造业和承包业的发展;
26.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总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和资格定审;准备招标文件(给予投标商投标的时间不少于45天);具体合同招标广告;开标;评标(审示、评标、资格定审三个步骤);授予合同或拒绝所有投标;合同谈判或签定合同;
27.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其他招标方式:有限国际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国际、国内询价等采购方式;直接采购;自营工程;
28. FIDIC是指国际咨询师联合会,是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国际咨询取务机构;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该组织;
29. FIDIC编制了多个合同条件,以1999年最新出版的合同文本为例,包括以下四分新的合同文本:施工合同条件、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合同的简短格式;
30. FIDIC合同条件由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组成,且附有合同协议书、投标函和争端仲裁协议书;
31. FIDIC通用条件是固定不变的,工程建设项目只要是属于房屋建筑或者工程的施工;
32. FIDIC通用合同条件可以大致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涉及工程进度的条款、涉及质量的条款和涉及法规的条款等五个部分;
33. 专用条件中条款的出现可起因于以下原因:在通用条件中的措辞中专门要求 求用条件包含进一步信息,如果没有这些信息,则合同条件不完整;在通用条件中说到在专用条件中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的地方,但如果没有这些补充条件,合同条件仍不失其完整性;工程类别、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必须增加的条款;工程所在国法律特殊环境要求通用条件所含条款有所变更;
34. FIDIC合同条件传统上主要适用于国际工程施工,但经修改后也同样适应于国同合同;
35. 应用FIDIC合同条件的前提:FIDIC合同条件注生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三方的关系协调,强调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在土木工程施工中应用FIDIC合同条件应具备以下前提: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承包商;委托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理;按照单价合同方式编制招标文件;
36. FIDIC合同条件下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书;专用条件;通用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7. FIDIC合同条件中的各方,包括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工程师的替换应提前不少于42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当在收到中标函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业主应当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金额内开支;
38. FIDIC施工合同进度控制:开工,一般情况下,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42天内开工,但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一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承包商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
39. 按照FIDIC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在管理中应注意两点:不论因何方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都无权对修改进度计划的工作要求额外支付;工程师对修改后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意味承包人可以摆脱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40. 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的资料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此日期后已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14天内某日进行;
41. 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按重新检验条款规定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工程师应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如果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业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获得承包商赔偿;颁发一份接收证书,折价接收该部分工程,合同价格应按照可以适当弥补由于此类失误而给业主造成的减少的价值数额予以扣减;
42. 工程师通过竣工检验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天内,如果认为已满足竣工条件,即可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3. 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的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我数为;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缺陷通知期内工程圆满地通过运行考验,工程师应在期满后的28天内,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承担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并将副本送给承包商。业主应在证书颁发后的14天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证书;缺陷通知期延长不应聘超过竣工日后的2年,
44. 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因:合同类型特点;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商的质量责任;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定金额;
45. 承包商需首先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21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约定的数额和外币比例支付预付款;
46.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工程量计算;承包商提供报表;工程签证;业主支付;
47. 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的28天内,按核查结果以及总价承包分解表中核实的实际完成情况签发支付证书;
48. 工程可以不签发证书或扣减承包商报表中部分金额的情况包括:合同内约定有工程师签证的最小金额时,本月应签发的金额小于签证的最小金额,工程师不出具月进度款的支付证书,本月应付款接转下月;承包商提供的货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扣发修正或重置相应的费用,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再支付;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工作或履行义务,并且工程师已经通知了承包商,则可以扣留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直至工作或义务履行为止;业主的付款时间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后的56天;
49.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工程师在收到竣工报表后28天内完成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签证,业主据此予以支付;
50. 保留金在每次月进度款支付时扣留的百分比一般为5%-10%,累计扣留的最高限额为2.5%-5%,
51. 保留金的返还,分两次:第一次,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返还;颁发了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颁发的接收证书只是限于一个区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则返还金额=保留金总额的一半*移交工程区段或部分的合同价值/最终合同价值的估算值*40%;第二次,保修期满颁发履约证书后将剩余保留金返还;如果颁发的接收证书只是限于一个区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则返还金额=剩余保留金总额*移交工程区段或部分的合同价值/最终合同价值的估算值*40%;
52. 颁发履约证书后的56天,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以及工程师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附件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收到证书后的56天内支付;
53. FIDIC合同条款争端的解决方式:提交争端仲裁委员会裁决(无法律效力);争端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对争端作出裁决,并说明理由;如是合同一方对争端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满,则应当在收到裁决后的28天内向合同对方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并说明理由,表明准备提取仲裁。如果争端仲裁委员会在84天内未对争端作出裁决,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84天的期满后的28天内向对方发出要求仲裁的通知。
54. 仲裁的意义不仅在于寻找一条解决争端的途径和方法,更重要的是仲裁条款的出现使当事人双方失去了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端的权利;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须向法院申请;
55.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
56. 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的分析;
57. 从不同的角度看,不论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必须首先有一方提出,因此可以分为发包人对原设计的变更和承包人对原设计的变更两种情况;发包人对原设计的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变更没有拒绝的权利;
58. 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59. 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变化,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工程设计变更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收到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60. 在工程变更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61. 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范围: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改变原来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2. FIDIC合同条件下,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令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指令的内容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原则;
63. 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工程师将计划变更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答复;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和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64. 索赔的广泛含义: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得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65. 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合同缺陷;合同变更;工程师指令;其他第三方原因;
66. 工程索赔的分类:按索赔合同的依据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按索赔目的分类: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其他索赔;
67. 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的处理索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68. 索赔的程序: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当该索赔事件持续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处理决定;
69. 承包人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承包人在索赔申请发出28天内发出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原因,索赔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
70.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71. FIDIC合同条件对承包商索赔作出了规定: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28天内);承包商未及时发出索赔通知的后果(失出索赔权);承包商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42天内);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有情况具有连续性影响,则详索赔报告视为中间的,承包商应当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延误时间和金额,以及能说明其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详细资料;承包商应当在索赔事件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72. 提出索赔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双方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国家腾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73. 索赔费用内容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管理费;利润;
74. FIDIC合同条件中,不同索赔事件导致的索赔内容不同,大致有以下区别:
75. 序号
76. 款条号
77. 主要内容
78. 可补偿费用
79. 工期
80. 费用
81. 利润
82. 1
1. 9
83. 延误发放图纸
84. √
85. √
86. √
87. 2
2. 1
88. 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89. √
90. √
91. √
92. 3
3. 7
93. 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代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94. √
95. √
96. √
97. 4
4. 12
98.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99. √
100. √
101. 5
5. 24
102. 施工中遇到的文物和古迹
103. √
104. √
105. 6
6. 4
106. 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107. √
108. √
109. √
110. 7
7. 4(a)
111. 变更导致竣工时间的延长
112. √
113. 8
114. (c)
115. 异常不利气侯条件
116. √
117. 9
118. (d)
119. 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延误
120. √
121. 10
122. (e)
123. 业主或其他承包商干扰
124. √
125. 11
8. 5
126. 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127. √
128. 12
9. 2
129. 业主提前占用工程
130. √
131. √
132. 13
10. 3
13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134. √
135. √
136. √
137. 14
138. 13.7
139. 后续法规引起的调整
140. √
141. √
142. 15
143. 18.1
144. 业主办理的保险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部分
145. √
146. 16
147. 19.4
148.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害
149. √
150. √
151.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
152. 工期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工期索赔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153. 比例计算法: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价*原合同总工期
154. 共同延误的判断,应依据以下原则:首先判断发生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期拖期负责;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如果初始延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如果初使延误者是承包人的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155. 索赔报告的内容:总论部分(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根据部分(索赔事件发生情况;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所附证据资料);计算部分(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所失利润);证据部分;
156.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国家有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据的资料;
157.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按月结算支付;分段结算支付;
158.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59. 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包工包料的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在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逐年差不多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价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对只包定额工日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付预付备料款;
160.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扣款的方法有两种: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基本公式:T=P-M/N;式中T——起扣点,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M——工程预付款限额;N——主要材料的占比重;P——工程的价款总额;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在承包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161. 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步骤:工程量测量与统计→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核实并确认→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工程款进度;
162.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量计算主要规定是:承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63. 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
164. 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签订延期付款的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5.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可同发、承包方在合同中确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16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的比例可参此比例执行;
167.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68. 工程竣工结算分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169. 竣工结算的审核从以下方面入手:核对合同条款;检查隐蔽验收记录;落实设计变更签证;按图核实工程数量;认真核实单价;注意各项费用计取;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170.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171.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时限:
172.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173. 审查时间
174. 500万元以下
175.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176. 500万元~2000万元
177.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178. 2000万元~5000万元
179.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180. 5000万元以上
181.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182. 工程竣工结算应遵循以下过程: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提供,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的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索赔价款结算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同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83. 竣工结算价款=合同价款 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184. 工程价款价差调整方法有工程造价指数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计算法、调值公式法等;
185.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双方协商确定;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86.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工程竣工后,发、承包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187. 施工阶段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与控制在整个工程造价管理中处于重要而独特的地位,它对工程造价的重要影响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通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施工阶段目标值,使工程造价的控制有所依据;通过资金使用计划的科学编制,可以对未来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进度控制有所预测,消除不必要的资金浪费和进度失控,也能够避免费在今后工程项目中由于缺乏依据而进行轻率判断所造成的损失,减少了盲目性,使现有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在建设项目的进行过程中,通过资金使用计划,应在科学评估的前提下,允许修订和修改,使工程造价更加趋于合理水平,人而保障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合法权益;
188. 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按不同子项目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按时间进度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
189. 资金使用计划通常用S曲线与香蕉曲线的形式,或者也可用横道图和时标网络图表示;
190. 时间—投资累计曲线的绘制步骤如下:确定工程进度计划;计算规定时间t计划累计完成的投资额,其计算方法为:各单位时间计划完成的投资额累加求和,可按下式计算:Qt=∑qn,式中Qt——某时间t 计划累计完成投资额;qn——单位时间n的计划完成投资额;t——规定的计划时间;按各规定时间的Qt值,绘制S形曲线;
191. 施工阶段投资偏差分析:有关实际投资与计划投资的变更包括了拟定工程计划投资、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和已完工程计划投资;拟完工程计划投资=拟完工程量*计划单价;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实际工程量*实际单价;已完工程计划投资=实际工程量*计划单价;投资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实际工程量*(实际单价-计划单价);
192. 过度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时间-已完工程计划时间=拟完工程计划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拟完工程量-实际工程量)*计划单价;
193. 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相对偏差=绝对偏差/投资计划值=(投资实际值-投资计划值)/投资计划值,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均可正可负,具两者符号相同,正值表示投资增加,负值表示投资节约;
194. 常用的的偏差分析方法有横道图法、时标网络法、表格法和曲线法;
195. 根据拟完工程计划投资与已完工程实际投资确定已完工程计划投资的方法是:已完工程计划投资与已完工程实际投资的横道位置相同;已完工程计划投资与拟完工程计划投资的各子项工程的投资总值相同;
196. 在用曲线法进行偏差分析时通常有三条投资曲线:已完工程实际投资曲线;已完工程计划投资曲线;拟完工程计划投资曲线;
197. 引起投资偏差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客观原因、业主原因、设计原因和施工原因;
198. 为了对偏差原因进行综合分析,通常采用图表工具;在数量分析上,可以将偏差的类型分为四种形式:投资增加且工期拖延;投资增加但工期提前;工期拖延但投资节约;工期提前且投资节约;
199.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偏差的纠正与控制要注意采用主动控制、系统控制、信息反馈控制、弹性控制、循环控制和网络技术控制的原理,注意目标手段分析方法的应用;从施工管理的角度来说,合同管理、施工成本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是几个重要环节;在纠正施工阶段资金使用偏差的过程中,要按照经济性原则、全面性与全过程原则、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政策性原则、开源节约相结合原则;
200. 通常把纠偏措施分为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四个方面;
201. 工业生产项目,须经试生产合格,形成生产能力,正常生产出产品后,才能验收,非工业生项目,应能正常使用,才能进行验收;
202. 建设项目的验收,按被验收的对象来划分,可分为: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及工程整体验收(动用验收)。通常所说的验收,指的是“动用验收”;
203.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作用: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使用;通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使用手续,可以总结工程建设经验,为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提供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项目施工阶段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是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能否取得良好的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相馆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
204.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任务:发包人、勘察和设计单位、承包人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决策和论证、勘察和设计以及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最后的评价,对各自在建设项目进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客观的评价,以保证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使用;办理建设项目的验收和移交手续,并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及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的移交和保修手续费等,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承包人通过竣工验收应采取措施将该项目的收尾工作和包括市场需求、“三废”治理、交通运输等问题在内的遗留问题尽快处理好,确保建设项目尽快发挥效益;
205.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满足使用要求;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席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承包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的历次抽查中,责令整改的问题合部整改完毕;工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齐全;
206. 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生产性项和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生要求;主要工艺设备、动力设备均已安装配套经无负荷联动试车和有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并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其中包括生产指挥系统的建立,经过培训的生产人员已能上岗操作,生产的需原材料、燃料和备品备件的储备,经验收检查能够满足连续生产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信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207. 民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建设项目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均已符合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均已施工结束,达到设计规定的相应质量要求,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208.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包括以下两部分:工程资料验收;工程内容验收;
209. 工程资料的验收分为工程技术资料的验收;工程综合资料的验收;工程财务资料的验收;工程内容验收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和安装工程验收;建筑安装工程验收分为:建筑设备工程验收;工艺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动力设备安装工程验收;
210.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方式可分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三处方式;
211.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承包人申请竣工交验;监理工程师现场初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交工验收);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212. 发包人参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验收准备、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三个阶段;
213.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或国家发展计划部门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214.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同银行、物资、环保、劳动、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
215.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审查工程建设实施的各个环节,听取各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审查各种技术资料;审查预验收情况报告和移交生产准备情况报告;实地考察工程及运营情况,全面评价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情况,并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对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和公用设施进行复检和技术鉴定;处理交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核定移交工程清单,签定交工验收证书;提出竣工验收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国家验收鉴定书;
216.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作用: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综合全面地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及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也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 部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分析和检查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的依据;
217.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及预备费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费用;
218.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前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219. 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包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大、中型建设项目概况表、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220. 小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竣工财务决算总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金明细表;
221. 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是用来反映建设项目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是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
222. 建设工程竣工图具本要求:凡按图竣工没有变动的,由承包人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凡在施工过程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绘制;凡结构形式改变、施工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时,应重新绘制竣工图;为了满足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的需要,还应绘制反映竣工工程全部内容的工程设计平面示意图;
223. 工程造价对比分析主要内容:主要实物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工程量;考核建设单位管理费、措施费、和间接费的取费标准;
224. 竣工决算编制要求,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保证竣工决算的及时性;积累、整理竣工项目资料,保证竣工决算的完整性;清理、核对各项费用,保证竣工决算的正确性;
225. 竣工决算编制步骤: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依据和资料;清理各项财务、债务和结佘物资;核实工程变动情况;编制建设工程竣工决算说明;填写竣工决算报表;做好工程造价对比分析;清理、装订好竣工图;上报主管部门检查;
226. 按照新的财务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新增资产按资产性质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四大类;
227. 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生活服务网点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228. 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费用;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计分摊的“待摊投资”;
229. 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新增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如果是属于整个建设项目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在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在各单项工程中按比例分摊。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作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等费用则按建筑工程造价分摊;
230. 新增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以及其他流动资产等;
231. 货币性资金是指现金、各种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性资金;应收帐款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受益单位收取的款项;预付帐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预付给供货单位的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存货是指企业的库存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
232.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勘探权和采矿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及商誉等;
233. 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投资者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时,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企业自创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载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作价;无形资产计入帐后,应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销,即企业为无形资产支出的费用应在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内得到及时补偿;
234. 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专利权的计价。专利权分为自创和外购两类。自创专利权的价值为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专利的研制成本和交易成本。专利权转让价格不按成本估价,而是按其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计价;
235. 非专利技术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帐,自创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当期费用处理;对于外购非专利技术,应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行估价,其方法往往通过能产生的收益采用收益法进行估价;
236. 如果商标权是自创的不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帐,而将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广告宣传等发生的费用直接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只有当企业购入或转让商标时,才城朵对商标权计价;商标权的计价一般根据被许可方新增的收益确定;
237. 土地使用权的计价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当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并为之支付一笔出让金时,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如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这时土地使用权就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时,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38. 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239. 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保修期自竣工交验之日起计算;
240. 保修的经济责任:由承包人未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而造成的质量缺陷所产生的工程质量保修,应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由设计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设计人承担经济责任;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承担经济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有的项目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根据工程的合理年限,采用保修保险方式,这种方式不需要扣保留金,保险费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按约定的保修承诺,履行其保修职责和义务;凡用户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
保修的操作方法:发送保修证书;填写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实施保修服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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