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一)
一、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蚵、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卑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2.工艺设备
(1)制造厂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糟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和组成部分。
3.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水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等均为设备。
(3)循环水系统的施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4)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机、看火孔、窥视孔、入孑L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为材料。
4.自控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2)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达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视为设备。 来源:考试大
(3)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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