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不包料”的营业税处理技巧(一)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直接参与工程的施工,对其取得的收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我国营业税对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工程的营业额都有明确规定。所谓包工包料是指建设单位不负责供应材料,而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的工程。采用这种承包方式,施工取得的收入包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是指建筑材料有建设单位提供、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的工程。采用这种承包方式,施工企业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收入。按照税法规定,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征收营业税。
因此,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为企业承包建筑、修缮、装饰、安装和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工程价款由下例四项内容组成:
(1) 直接费,即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收取的费用。
(2) 间接费,即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标准计算收取的非用。
(3)利润,即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标准计算收取的利润。
(4) 税金,即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费)标准计算收取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用公式表示为:
工程价款=直接费 间接费 计划利润 税金
所以,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械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完工奖等,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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