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不包料”的营业税处理技巧(二)
(1) 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对方如何进行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 从事安装工程,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3) 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 招标、投标工程的营业额。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的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中标的价格是计征的营业税的营业额,中标价格以后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
[案例1]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装业务,2003年6月与甲方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合同,合同规定,由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原材料约500万元,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劳务费200万元。2003年11月该工程完工,地税部门的同志要求该公司按照700万元计征营业税,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此表示不理解,500万元的材料费用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没有得到,这部分税收为何要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要求解答]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营业额应是多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据此,地税部门要求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照700万元计算营业额是正确的。
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签订“提供材料”建安合同同时要注意,必须将上述税收政策告知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然后将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材料部分的营业税作为建筑工程预算的一部分,由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否则,鲁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只能吃哑巴亏。
(爱上考试网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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