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的一些基本概念(一)
1.定期结算。它是指定期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的工程进度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又分为:(1)月初预支,月末结算。在月初(或月中),施工企业按施工作业计划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当月工程价款预支帐单,其中包括预计完成的工程名称、数量和预算价值等,经建设单位认定,交建设银行预支大约50%的当月工程价款,月末按当月施工统计数据,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帐,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月末结算。同时,扣除本月预支款,并办理下月预支款。(2)月末结算。月初(或月中)不实行预支,月终按统计的实际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审核办理结算。此外,还有分旬预支,按月结算和分月预支,按季度结算都属于定期结算之类。
2.阶段结算。以单项(或单位)工程为对象,按其施工形象进度划分为若干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又分为:(1)阶段预支和结算。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将其施工过程划分为若干施工形象进度阶段,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测算每个阶段的预支款数额。在施工开始时,办理第一阶段的预支款,待该阶段完成后,计算其工程价款,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审查并办理阶段结算,同时办理下阶段的预支款。(2)阶段预支,竣工结算。对于工程规模不大,投资额较小,承包合同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工期较短,一般在六个月以内的工程,可将其竣工全过程的形象进度大体分几个阶段,施工企业按阶段预支工程价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建设单位签证,通过建设银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3.年终结算。有些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不能在本年度竣工,而要转入下年度继续施工,为了正确统计施工企业本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由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对正在施工的工程进行已完成的和未完工程量盘点,结清本年度的工程款。4.竣工后一次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以原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按合同规定和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情况,调整原施工图预算,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对于实际施工中发生变化较大的工程,如建筑面积的增减,设计方案变更等,引起施工图预算的变化也较大,可以按新的设计方案和施工中的有关其他签证,重新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按其进行工程价款竣工后一次结算,实行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计算工程价款,进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实际成本的盈亏由施工企业自己负责。
异地结算 付款单位和收款单位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县之间所发生的转帐结算方式,具体包括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和汇兑结算两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是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开户银行向外地的付款单位收取货款,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位和验货后,向开户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它包括收款单位的托收和付款单位的承付两部分。经济合同是收付双方交易活动的依据和银行划拨款项、进行监督和保护双方权益的依据,没有经济合同不能使用这种结算方式。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主要适用于施工企业与异地的其他单位已签定经济合同,经常发生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劳务供应等款项的结算。汇兑结算是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一种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各单位间的资金调剂、清理交易欠款、往来帐款和自提自交的商品采购款的结算,也适用于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它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同城结算 收付款单位在同城或同县内采取的转帐结算,可分为支票结算、委托付款结算和同城托收承付结算。支票结算是付款单位签发支票,通过银行从其帐户中支付款项给收款单位或个人的结算方式。目前它是同城结算应用最多的一种结帐方式,运用于同城之间商业贸易、工程价款结算和其他经济往来,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使用支票结算应该遵守有关规定:支票有效期为10天;企业或单位不能开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企业或单位出租、出借和转让支票以及由其他单位代签支票。委托付款结算是由付款单位填制付款委托书,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从其帐户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的一种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可以使收款单位在提供货物或劳务后及时收回价款,有利于货币收支和物资交流的密切结合,手续简便,利于银行审查和监督,它适用于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款的结算,以及购买材料、劳务供应和财政拨款等款项的结算。同城托收承付结算是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同城的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和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同城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管理健全、遵守合同,适用施工企业收取工程备料款和工程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规定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遵守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
1.企业向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收取工程款时,可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汇票、本票、支票、期票等各种结算手段。
2.工程价款结算无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也不论工期长短,其施工期间结算的工程价款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值的95%,结算双方可以在5%的幅度内协商确认尾款比例,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证明,尾款应专户存入开户银行,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算。承包方已向发包方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工程款。
3.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虚报冒领,不准相互拖欠,对无故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开户银行应督促拖欠单位及时清偿。对于承包单位冒领、多领的工程款,按多领款额每日5元/10000元处以罚款;发包单位违约拖延结算期的,按付款额每日5元/10000元处以罚款。
4.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经济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主管部门或国家仲裁机关申请裁决或向法院起诉。对产生纠纷的结算款额,在有关方面仲裁或裁决以前,开户银行不办理结算手续。
(爱上考试网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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