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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程造价项目成本控制与施工索赔(三)

  八、承包商向业主索赔
  投资项目涉及的内容复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合同前所没有考虑到的事件随时都可能发生,总会或多或少地发生承包商要求索赔的事件。索赔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围很宽,最主要的是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说明等。一般来说,图纸和规范方面发生的问题要少些,但也会出现彼此不一致或补充与原图纸不一致,以及对技术规范的不同解释等问题,在多年施工结算索赔中,关于合同条件、工程量和价格表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有关合同条件的索赔内容常见于如下2个方面:   
  1、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合同是在投标后通过双方协商修改最后确定的,如果修改时已将投标前后承包商与业主或招标委员会的来往函件澄清后写入合同补遗文件并签字,就应当说明合同正式签字以前的各种来往文件均不再有效。如果忽略了这个声明,当信件内容与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就容易引起双方争执而导致索赔。再如,双方签字的合同协议书中表明业主已经接受了承包商的投标书中某处附有说明的条件,这些说明就可能被视为索赔的依据。   
  2、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不严谨甚至矛盾,以及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
  (二)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而使承包商蒙受损失时,他有权向业主要求给予补偿 。意外风险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特殊风险事件两项内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的经济损失该向保险公司索赔。除此之外,承包商还有权向业主要求顺延工期,也就是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2、特殊风险。合同条件中规定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战争爆发等5种风险发生时造成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承包商除了不对由此产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外,相反还应得到任何已完成永久工程及材料的付款、合理利润、中断施工的损失以及一切修复费用和重建费用。如果因特殊风险而导致合同终止,承包商除可以获得上述各项费用外,还有权获得施工机具、设备的撤离费和合理的人员遣返费。
  (三)设计图纸或工作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索赔   
  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图纸或工作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承包商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往往接受一些三边工程的承建任务。在三边工程中这方面问题较多,索赔管理更显得由为重要),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这种错误包括:   
  1、设计图纸与工作量表中的要求不符。例如设计图纸上某段混凝土的设计标号为250号,而工作量表中则为200号,工程报价是按工作量表计算的,如果按图纸施工就会导致成本增加。承包商在发现这个问题后应及时请监理工程师确认。   
  2、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大幅度地增加了工作量。如果这种情况使工作量增大很多,承包商也应提出来,并据此向业主提出索赔。   
  3、纯粹的工作量错误。即使是固定总价式合同,如果工作量有较大出入,影响到整个施工计划,承包商也应获得补偿。
  4、业主应负的责任引起索赔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业主违约或推定某一事件的发生他应承担部分责任,招致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1)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   
  (2)为及时提交图纸,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的延误、下达错误的图纸或指令、招标文件以及超出合同规定干预承包商的施工过程等。
  (3)拖延支付业主负责应支付的材料和设备款。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款的拖延将影响到承包商的资金周转。   
  (4)指定分包商违约。指定分包商违约常常表现为未能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应承担的工作而影响了总承包商的工作。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商应该对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内的所有分包商行为向业主负责。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不那么简单,因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总承包商选择,而是按照合同规定业主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商,特别是业主把总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为授予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时,业主不可能对指定分包商的不当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总承包商除了根据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索赔窝工损失外,还有权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损失。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将部分单项工程提前使用,或从其他方面考虑提前占用部分分项工程。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而又对提前占用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考虑不周,将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
  九、索赔程序  
  工程实施中,反索赔发生的频率低,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最为常见,处理起来也最困难。在此仅以承包商向业主索赔为例来说明。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索赔处理,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合同双方索赔的提出和解决过程。它一般由合同规定,如果未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出,常常会导致索赔无效。第二个层次:承包商内部的索赔(或反索赔)管理工作。从承包商提出索赔申请开始,到索赔事件的最终处理,大致可划分为5个阶段。 ?
  (一)承包商提出索赔申请   
  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商责任导致项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必须迅速作出反应,在28天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声明对此干扰事件要求索赔的通知,愈期申报时,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正式提出索赔申请报告后,承包商应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干扰事件的起因、过程、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其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并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报出。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向临理工程师、业主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止后28天内,向临理工程师,业主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商的索赔申请
  正式接到承包商的索赔信件后,监理工程师应该立即研究承包商的索赔资料,在不确认责任属谁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同期记录资料客观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重温有关合同条款,研究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证据。在28天内给予答复,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商进一步提交补充资料,包括索赔的更详细说明材料或索赔计算的依据。
  (三)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谈判   
  双方各自依据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友好协商,若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事件较容易解决。如果双方对该事件的责任、索赔款额或工期展延天数分歧较大,通过谈判达不成共识的话,按照条款规定监理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商。
  (四)业主审批监理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   
  业主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和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根据项目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验收要求,以及针对承包商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提出反索赔方面的考虑,决定是否批准监理工程师的索赔报告。
  (五)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   
  承包商同意了最终的索赔决定,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承包商不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单方面决定或业主删减的索赔或工期展延天数,就会导致合同纠纷。通过谈判和协调双方达成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纠纷的理想方式。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谅解就只能诉诸仲裁。  
  十、索赔的证据与依据   
  在提出索赔要求时,必须提供索赔证据。
  (一)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   
  1、索赔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际实施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对方推敲。由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都在进行合同管理,收集有关资料,所以双方应有内容相同的证据。不真实、虚假的证据是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的。   
  2、索赔证据必须具有全面性。索赔方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所涉及的问题都有相应的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否则对方可退回索赔报告,要求重新补充证据,这样会拖延索赔的解决,对索赔方不利。   
  3、索赔证据必须符合特定条件。索赔证据必须是索赔事件发生时的书面文件。一切口头承诺、口头协议均无效。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由业主、承包商双方签署,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且为决定性的决议。一切商讨性、意向性的意见或建议均不应算作有效的索赔证据;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应由业主、监理工程签署认可。   
  4、索赔证据必须具备及时性。索赔证据是施工过程中的记录或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活动的认可,通常,后补的索赔证据很难被对方认可。
  (二)索赔的依据   
  提出索赔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业主批准的施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   
  (2)双方的往来信涵及各种会谈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是合同的补充,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会谈纪要只有经过各方签署后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安排是和现场有关文件变更索赔的重要证据。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综上所述,其一,施工索赔要有证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可能成立。总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来说,对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由于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计划管理的动力,更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所以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是企业自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后,应居于首位的一项核心工作。它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其二,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在适用方面需要灵活运用,实际操作应因地制宜,不同的工程规模,不同的建筑企业,不同的管理体制都有差别,但不管怎样都是建筑企业对生产经营消耗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
  所以“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是每一个建筑企业的共同点,铁路施工企业也不例外。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和提高成本控制和索赔的方式和方法,以保证项目成本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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