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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最低价中标需具备配套政策和市场条件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我国加入WTO后,与此国际惯例接轨,要求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方。当前,在招投标中,承包商希望以合理低价报价,增大中标概率;业主希望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选择一个最低投标价中标。最低投标价中标,成了工程造价改革中大家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
  一、最低价中标的优点和应具备的条件
  最低价中标节省投资效果显著,操作简便,节约招投标过程各环节发生的成本。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利于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采取最低价中标的做法,要求具备一定的政策和市场条件,才能达到理想效果。实行最低价中标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担保制度完备,工程招标前期工作必须全面周到,造价信息真实、市场化信息资源高度共享,企业能够进行独立精确估价等。否则,可能产生“低价低质工程”、“半拉子工程”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失败结果。
  二、最低价中标工程案例分析
  某出口加工区市政道路工程招标,采取低价中标试点,经过评标小组的评审和再次组织专家复核,确定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中标。工程中标价为617.58万元,比招标工程控制的标底价1419.35万元降低56%。由于是最低价中标试点工程,该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工程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并委托造价和质量管理机构进行跟踪分析。
  (一)对中标工程造价进行跟踪分析
  1.对中标工程主要优惠项目的投标单价与标底控制单价分析
道路构成的各主要组成部分,中标单价都比标底单价低40%以上。中标单位大幅降低投标造价,工程的利润从何而来,需要进一步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进行分析。
  2.对中标工程主要材料的中标单价、标底单价、实际采购单价分析。
  中标单位的主要材料投标单价与标底材料单价以及施工单位实际采购到材料的发票单价比较,分别降低9%~85%,也就是施工单位在各种主要材料费上分别要亏损9%~85%。其余项目如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项目通过比较都有不同程度的亏损,由于篇幅所限,不一一列出。该项目没有特殊的技术要求,施工单位也没有采取任何先进技术和管理。
  从上述分析可知,该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大大低于实际成本价。
  (二)对已完工程质量跟踪分析
  经过所在地的质量监督部门对中标工程已完的水泥搅拌桩进行随机取样钻芯检测,结果选取的14根桩(占总桩数0.4%)中有57.1%存在断桩、斜桩、强度不足等较严重质量问题。质量检查认定结论:该工程施工属质量违法行为,已施工的路段存在质量隐患。
  三、试行最低价中标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从国内外推行最低价中标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中证实,推行最低价中标必须具备配套的政策和市场条件。当前,我国工程建设要推行最低价中标做法,必须尽快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完善建筑法规,加强监管,建立信用体系,形成行业自律。创造违法必究、必惩的法治氛围,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树立行业自律的权威作用。
  2.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工程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并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形成风险转移机制。
  3.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这一制度,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约束和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为提高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
  4.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2000年开始实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各建设主体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从目前建筑市场的质量现状看效果不是十分明显,要从根本上杜绝质量问题,要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给工程项目经理套上紧箍咒,才更具有约束力,低价中标的工程质量才有保证。
  5.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利用标底控制低价中标
  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能避免由此而造成的合同纠纷与索赔,有利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利用编制社会平均成本的标底,作为衡量低价的尺度,防止串标,抬高中标价。通过低价中标,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也有利于筛选出经营管理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的中标单位,从而达到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目的。
  四、建议
  推行低价中标,与国际惯例接轨,也符合市场竞争的发展规律,是大势所趋。但实际上,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的现状与实行最低价中标办法要求必须具备的条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仓促推行最低价中标的做法有很大的危害性,要吸取上述案例和国外推行最低价中标初期的失败教训。但我们也不能被动等待市场成熟。当前,建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尽快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担保制度;二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对国有投资的一般工程进行试点工作,并加强对试点工程的监管,积累经验,条件具备后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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