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七大看点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要求的一项重大举措。《劳动合同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后调整劳动关系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无疑将对我国劳动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关系的发展产生基础性的影响。
强调应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利于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主要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实践中,以固定期限合同为常态,无固定合同为例外,导致实践中存在合同的短期化现象,许多合同是一年一签,甚至半年一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这次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情形,鼓励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下列3种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并因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特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实施前存续的劳动合同仍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是总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劳动合同法作了三项过渡性规定:一是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二是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三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是,本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法施行后,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据悉,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作出司法解释。
竞业限制有利于保护各方的权利
竞业限制条款从总体上说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权利。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的业务。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之间的冲突,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找到平衡点。因此,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的限制,一是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二是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三是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四是规定实行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用法律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近些年,劳务派遣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从最初适用于保姆、保安、保洁劳务人员到后来在建筑、采矿、交通运输、通讯、邮政、电力、化工等行业都广泛应用。根据全国总工会统计,目前在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有劳务派遣工2500万人左右,其中仅建筑系统就超过1000万人。
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定位于非主流劳动就业形式,在肯定劳务派遣地位的同时,也对其作出适当的限制,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在设立上要求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二是明确了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和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负有的义务,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还规定要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三是规定劳务派遣应主要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四是规定派遣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具有同等的权利。
设立专节规定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是目前用以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两项基本法律制度。对此,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作出了专节规定,并较之劳动法的规定有新的拓展。实践表明,劳动合同的规范运作和有效履行,有助于从整体上推进集体合同的落实。
在集体合同的签订上更加注重发挥工会的作用。法律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还同时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适当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一项极有特色的制度,其具有劳动贡献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我国劳动法确立了经济补偿金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3种情形,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的随时解除也排除在外。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4、经济性裁员的;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劳动者工作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除后一种情形之外,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三是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作了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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