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创新构建施工合同新体系(二)
(1)引入了造价工程师核实制度
合同范本建立了造价工程师初步核实和再次核实的机制:1)初步核实。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同时抄报发包人。2)再次核实。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再次递交的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或不完全结算支付证书。
(2)增加了承包人修改结算文件程序
与造价工程师核实制度相呼应,合同范本要求承包人应对结算文件进行修改。承包人收到造价工程师的核实意见后,应按照核实意见修改结算文件,补充有关资料,并再次提交结算文件。
(3)建立了甩项结算制度
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再次提交结算文件应再次复核:无误的,按规定期限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认为部分有误的,合同范本规定了甩项结算办法,即先就无争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避免了发包人借此拖沓结算。
6.细化工程索赔程序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第31条规定了工期索赔的条件和程序,第66条规定了费用索赔的条件和程序。工程实践中,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较为常见,但实际上索赔是双方的。合同范本第66.6款约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者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反索赔”。由于发包人索赔机会少,而且处理方法简便;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相对较多,而且处理较为困难。所以,合同范本具体明确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和要求。 除工程变更按照合同范本第60条规定的程序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外,第31条规定的工期索赔程序和第66条规定的费用索赔程序基本相同,其不同之处是处理索赔的工程师不同,工期索赔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费用索赔由造价工程师负责。索赔对时间和证据的有效性有严格要求,因此合同范本明确规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索赔、提供资料,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按要求处理的部分;如果发包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索赔,则视为索赔已经认可。发包人、承包人同意了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处理结果,则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其中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处理结果的,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
7.合理分配风险
风险的合理均衡分配,是保障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前提。合同范本对风险的分配,几乎贯穿了整个合同,不仅在第三章安排了发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和不可抗力的条文,针对风险事件对于人员、工程等造成损害或损失方面的内容进行约定;而且合同范本在其他条款对风险的承担进行了补充约定。譬如,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承包人投标报价的风险,第41条和42条对材料采购风险进行了规定,第58条、第60条和第61条分别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有误、工程变更和施工过程中物价变化的风险。因此,理解合同范本对风险的合理分配,需从合同范本整体的约定去分析。
8.理顺了争议解决机制
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争执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说,争议是合同双方矛盾或不一致意见堆积到一定程度后的产物。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渠道,是化解合同争议的有效方法。合同范本对争议的约定,表面上看只有第69条“合同争议”,但实际上,解决争议的机制贯穿整个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为此,合同范本要求合同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协商解决遇到问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逾期未达成协议的,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按职责分工)按照合同约定暂定,作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以保持合同的连续性。对此,通用条款第69条明确规定,“只要在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暂定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基于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合同范本引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机制,同时也对其暂定进行了约束。首先,暂定必须基于事实、依据合同,客观、公正的做出;其次,暂定结果不一定成为最终结果,发包人承包人可对暂定结果提出异议,并可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对暂定结果进行调解或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或一方对暂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此时暂定结果成为第69条规定的争议。争议发生后,发包人承包人仍可以进一步协商、申请调解或认定,或者提请仲裁或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范本强调了争议的处理时限要求,类似于司法中的“诉讼期限”、“上诉期”。例如,第69.1款规定,“合同双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等。
值得一提的是,关子调解或认定机构问题,合同范本第69.4款明确规定,除了合同双方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二、科学应用范本,保证合同履行
合同范本的颁发,给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带来新的机遇和更大的挑战。合同范本是促进建筑市场良性竞争,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指导性文献,它细化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合同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和权利、义务的对等;同时合同范本实现了与《计价规范》的对接,是一种完全能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范本,是一本地地道道的“清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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