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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设工程招标中的“最低价中标”

  1988年上海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确立了工程招投标制度,近二十年来经历了不断探索、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市场形势的深刻变化,招投标市场也显现出不少需要改进的工作,例如“怎样保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问题。
  自2000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中明确提出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评标原则以来,最低价中标在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同时这个问题也在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学者之间争论不休,那就是采用“最低价中标”是利还是弊?
  赞成者认为,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在可能的情况下,招标单位都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都是希望少花钱多办事的。反对者则抓住工程质量大做文章,认为采取低价中标必然导致施工企业恶性竞争,从而使工程质量无法保障;或者驱使投标者以低价取得工程承包权,然后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业主讨价还价,使最终结算价远远超出中标价。
  一、关于合理低价竞标的现实意义
  首先,合理低价竞标这一评标方法是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选择,是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市场经济开放的大势所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瞬息万变的多样化市场,竞争的范围也从国内逐步走向国际,采用“合理低价竞标”的评标方法,是与国际招投标行业接轨的举措,也是对国内投标企业的一种考验。其次,合理低价竞标有利于行业价格机制的改革,加入WTO后,很多国外企业要进入中国市场,他们将会在追求利润方面给我们带来经验,促进我们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确定市场价格,这也包括建筑产品价格。
  二、需要进一步充实、完善、细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要求和交易条件,规定了拟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中标后订立合同的基础。因此,《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的技术要求,投标价格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此可见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直接影响投标价格,而投标价格的高低、合理与否又决定着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兴趣和承受能力,因此,不断充实,完善,细化招标文件内容,提高其真正的技术含量,才能使合理的投标低价得以呈现。
  三、大力提倡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
  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是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将拟建工程的全部施工项目和其他内容,依据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来计量和编制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统一了标准,报价内容清晰,便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是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改革的需要。
  其优势在于:1、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量”是统一的,竞争的就是“价”,有了充分的报价自由,这样“竞标”出来的中标人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2、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标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款结算可按照工程量清单表中的工程项目,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综合单价和有关合同条款计算工程款,使工程结算的依据明确。3、在工程变更或索赔时,可以选用或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来确定新项目或索赔项目的综合单价便于操作。4、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有利于遏止哄抬标价、串标、低价不低等不良现象。由于工程量是统一的,专家评标时,对过高、过低的标价,通过回标分析可以迅速查明原因,便于评定合理低价。
  四、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素质
合理低价中标还应注意到:必须对投标书的施工方案做出正确的评判。这就需要评标专家具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否则难在短时间内判断出一个技术方案的好坏。特别是商务标专家,同是要进行商务和技术两方面的标书评审,其技术水准和专业素质的高低则更显重要。
  目前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随大流,对摸棱两可问题态度含糊的现象比较普遍,对措施费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匹配的评判,更难有明确的表态。这对能否客观公正地评价、保证经评审地最低投标价中标,有着至关重要地决定作用。
  五、强化和提高招标代理人员的责任心及专业水平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是建筑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联系纽带。代理机构的出现在建设工程承包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并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招标代理人员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协助业主对项目的前期策划到开评标,直至资料归档等每一个工作环节,操作的规范与否、招标文件及清单编制是否准确,无不与招标代理人员的素质息息相关。因此,招标代理人员只有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规范行为,不间断的进行政策法规、招标业务的培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才能使“经评审地合理低价中标”目标得以实现。
  六、建立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这是我国工程建设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的标志。但是,必须尽快制定与之相应法规配套的实施细则,例如:合理低价地判定原则或标准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竞争激烈地建筑市场中,使企业真正地有已良好地、公正的外部环境。
  近年来,上海已进入了一个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招投标作为在建筑市场最重要的交易活动之一,对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日显重要。只有真正建立起一个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合理低价中标才能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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