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模式下的工程索赔工作(二)
中标后应组织有经验的相关预算及法务人员按照招标文书和中标通知书起草合同。同时将决策阶段记录下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及所采取的措施在合同中加以利用和规避。合同按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执行,其中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有几条应值得特别留意:
1、合同中第5条对“工程师”的职权要有详细规定,以防以后发生纠纷时,双方对相关资料签字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2、合同中第8条“发包人工作”和合同中第9条“承包人工作”对双方的工作内容应约定详细,对施工现场的描述要准确以便实际情况与合同不相符时提出必要的索赔。
3、合同中第10条“进度计划”要与投标时编制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且要尽量细化,以便发生变更或其它事故后施工单位才能依据经工程师审核过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工期的索赔或采用其他替代方案而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的索赔。
4、合同中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是合同订立时应重点留意的地方。应明确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有必要,应将风险范围内及风险范围外的计算方法尽量描述详细,以便对实施中的风险事件做出明确责任判定。
5、合同中第27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条款应尽量按通用条款执行,但第27.6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应详细约定,以备结算抵扣时发生纠纷。
6、合同中 “竣工验收与结算”的详细规定应尽量参照通用条款执行,防止由此造成在工程完工后结算和付款受到拖延。如果有多个工程,应在条款中约定具体单个工程的结算和付款期限,以免将单个工程的结算拖延至整个工程完以后才进行。
7、合同中第35条“违约”的约定应尽量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其中对工期延误或提前的奖惩约定,施工单位应结合自身实力来定夺,根据实际情况统计,大部分工程的工期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延误,因此在延误赔偿约定中应尽量控制。
8、合同中第47条“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中未约定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补充条款”往往才是合同签订的关键所在,因为在“补充条款”里往往会带有一些特殊的条款约定,因此,谨慎把握好“补充条款”的内容十分重要。
四、强化变更管理 及时展开索赔
投标书和合同为以后的工程实施过程的索赔提供了前提条件。施工索赔的阶段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此时提出的索赔要以整个工程的大局出发,并且还要防范业主提出反索赔。这一过程对自己的施工过程是一考验,同时也是一个据理力争和社会公关的双重考验。对施工单位的员工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切作为都得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加条款。改变过去那种想当然、随意性做法。严格工程质量及进度、审批签字时序、内部管理井然有条、资料收集整理齐全、索赔合理及时、与业主、监理单位关系融洽、与协同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良性沟通等等构成了对施工单位新的要求。结合投标决策阶段和合同订立阶段奠定的基础,对施工中大致会出现的索赔有了一定的准备,此时就应随着工程的进行按照原定计划逐步实施。
1、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的索赔
(1)因提供的地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会造成土石成分的变化,基础的超深或减少,依据实际收方量及时提出索赔。
(2)地质情况发生急剧恶化,此时原设计已不能满足施工及质量要求,此时,施工单位应请求甲方敦促设计院尽快拿出设计更改方案或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但所提出的解决方法应趋向在投标报价时考虑的有利报价子目,并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然后及时提出相关的工期及经济索赔书面报告。
(3)实际地质情况较甲方提供的地质情况好,此时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要求设计院更改部分设计,因此而减少或取消工程量清单中报价较低的子目。并提出合理且经济的更改建议,充分利用现场条件,以期获得较好技术经济效果。
2、工程变更索赔
(1)业主变更,大部分变更是由业主提出的,特别是工业建筑,往往因设备的变换或生产工艺的变换会造成施工过程中不断的返工或停工,这种变更所引起的经济及经济索赔一般在招标文书或合同中均已说明,但需注意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时效性,不要等到过了规定的时间才提出索赔或等到工程完工结算才来清理,要及时上报工程师核实,并对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认可,以便以后取证。
(2)施工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某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此时为本着节约成本和改善建筑品质的宗旨,施工单位可向业主提出采用部分“四新技术”,如使用清水模板代替天棚抹灰,因此而节约的成本甲乙双方共享。
(3)合同外新增工程,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包括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但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图纸上没有的新增工程,而新增工程的单价一般不执行投标报价的单价(合同约定的除外),此时施工单位就应积极准时的对新增工程提出索赔。
(4)工期延迟及加速施工索赔,工期索赔往往伴随于经济索赔,这种索赔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工期提前奖励意义不大,或业主急需尽快完工时,在保证能提前或按时完成工程时,工期索赔可适当从轻,以增加经济索赔谈判时的筹码。在改造工程时,业主经常需要加速施工,此时施工单位往往要改变施工方案和作业班次,施工单位就应该就重新增加设备、工人数量、班次、材料、物资供应、管理人员和奖励补偿等一系列费用提出较高的索赔额,但需注意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递交发包方审批。
递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后,并不等于索赔工作已经完成,还有许多后续工作要做。造价工程师接到索赔报告后,对其内容和提供的证据进行一一核实,确定索赔责任,按照索赔成立的条件,确定补偿额度。由于施工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所处位置不同,在所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索赔证据的充分与否,计算依据和方法合理不合理等方面分歧较大,使得补偿额往往与施工企业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为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证据不足的要尽快按照造价工程师的要求补充证据,否则只可能得到所提供的证据满足造价工程师认为索赔成立的那部分的费用和工期,其余的则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当然,造价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业主和施工企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施工企业收到造价工程师的处理决定后,如认为处理不公正,可以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请造价工程师重新考虑,或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向造价工程师进一步表明其决定不合理的原因。如果造价工程师仍坚持原来决定或施工企业对新的决定仍不满意,则施工单位可向合同中提供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或诉诸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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