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计价规范》应当转变观念
一、关于定额
通俗地讲,定额就是“把数量定下来”。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事先把数量定下来的内容很多,所以便产生了许多种类的定额。这里所研究的定额主要是指工程造价计价工作中的概预算定额。自《计价规范》以国家标准(GB50500-2003)的形式发布以来,常听到一种“定额无用论”的说法,笔者认为这是片面的。需要澄清和转变的观念是:所谓的“无用”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过去使用的“量价合一”的定额不能再直接、方便地采用的一种表象,因为其中的价格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然而定额内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用标准仍是指导我们进行计价活动的合理尺度。它们是几代造价人辛勤劳动的重要成果,是科学与智慧的结晶,更是定额的精髓。所以表现建设工程中各种消耗量的定额部分,将会长期指导我们的工程造价计价工作,并会作为企业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定额仍需要不断补充、改革和完善。定额有着很强的生命力。
二、关于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是指材料由交货地点到达施 I-I"地仓库或工地堆放点后的出库价格。其价格包括:材料原价、供销部分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和采购及保管费。这个定义我们已经十分熟悉,并已被载入许多有关教材及手册之中。它的内容及计算方法还常被我们列为对概预算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考试的考题。尽管建材价格早已市场化,但为了避免直接费与间接费因受建材价格波动,影响其幅度不同,造成“水涨船高”的不合理,为了达到间接费的计取基数保持相对稳定,在近年的计价管理过程中我们仍保留着材料预算价格这个名称,并人为地把材料价格划分为两部分,将超出或低于材料预算价格的部分称为“材差”,按一定的方法进行调整。《计价规范》执行之后,这种作法已没有必要,因为新的计价方法把这方面的定价权交给了投标人与招标人,交给了市场。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已成为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我们应当认识到,传统意义上的所谓“材料预算价格”将迅速淡化,直到被市场价格所取代。
三、关于工程造价动态管理
为了解决传统定额中价格相对不变与建材市场改革后产生的价格不断变化这个矛盾,我们使用了“动态管理”的方法。但由于缺乏预测手段,所以在招标或签订合同时不易“事前”测定;导致了合同价的不确定,工程的发 承包双方基本不承担价格风险。合同中常会出现“遇政策性价格调整据实结算”的字句,工程结算时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进行调整。《计价规范》执行后,投标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可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自主报价,在把报价权交给了企业的同时,也将价格风险留给了企业。传统的“事后”管理转变为“事前”的价格预测。今后政府一般不应再直接发布具体的建材价格,不再进行所谓的“动态管理”,建材价格由市场决定,工程造价依合同约定。
四、关于施工措施费
《计价规范》除对工程实体项目进行了“量价分离”实行企业“自主报价”的改革外,把施工措施与工程实体项目进行分离,实现施工技术方面的竞争,是对传统计价方法的又一重要改革。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工程建设项目,除构成工程实体本身外,还需要发生两大类费用。一是为完成工程实体项目在施工之前和施工之中采取的各种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二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经营管理方面的费用。长期以来,施工措施费用大都以一定的摊销量或一定比例,按定额规定的统一的计算方法计算后并人工程实体项目。这里一般考虑的是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合理的施工组织,反映出的是一个社会平均消耗量,是一个“共性”的社会平均标准。《计价规范》把施工措施性费用项目与工程实体项目进行了分离,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这个变化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计价方法机械地改变,而它有着更为深层的意义。这项改革的主要意义在于把施工措施费用纳入了市场竞争的范畴,其费用的竞争反映了技术与管理的竞争,反映了企业的个别成本,反映了企业的“个性”。
五、关于造价鉴定依据
执行《计价规范》后,投标人的计价方法充分“个性”化。所以当工程造价发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时,有关单位进行造价鉴定所用的计价依据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传统计价方式下,一律采用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取费标准作为鉴定依据的作法已不再适用。投标人与招标人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具体条款便成为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这个观念应尽快转变过来。
六、关于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工作一直是工程建设工作中较为敏感的问题,标底与报价又是问题的焦点之一。《计价规范》的执行对这项工作形成了较大的冲击。此前,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采用着相同的计价依据,投标人报价也只能在规定的有限范围之内对某几项费用做些浮动。评标时,在报价方面是以接近标底者为优的原则进行。这种方法显然不能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在这种体制下,招标投标双方均无多大风险可言。更重要的是埋没了投标人以提高施工技术、加强施工管理为手段,降低工程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计价规范》的执行有效地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状况,为这项活动注入了“活力”,改善了竞争环境,提供了竞争空间。投标人在决定报价时依法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他们可以根据企业定额和自己拥有的市场信息,自主确定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上对应的综合单价;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装备和施工组织设计自主确定施工措施及其费用等等。可以说,《计价规范》的执行为投标人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为他们充分体现个性——个别成本,提供了条件。当然他们的报价还要受到招标投标法“报价不低于成本”竞标的约束。此外,在改善竞争环境、调动投标人积极性的同时,也给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就是标底的编制与作用。标底应当反映什么样的水平,如何科学、合理选择中标人等。投标人自主报价必然加大了各投标人报价之间的差异,如何通过报价方面的优选,评审出不低于成本的低价中标人,是管理者面临的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标底的作用应当逐步淡化,在评审过程中仅作参考,不作为衡量投标人是否脱标或中标的决定性依据。因为让所有投标人报价都围着一个并不一定是采用最先进科学的施工组织及措施而确定的标底转的作法,必然又走回了老路,使得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失去了引进竞争机制、市场决定价格这个应有的实际意义。
总之,《计价规范》的施行,改革了执行多年的工程造价计价制度,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公平竞争的机制,对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计价规范》,我们必须认真学习,转变观念,以适应新时期的要求。
上一篇:走出装饰“定额”的误区与工程报价
下一篇:理论法律指导:项目成本管理有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