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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建设工程应注意的三大问题(二)

  二、 签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为便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合同争议及纠纷,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制定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这一文本是在总结几年来原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并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基础上修订的,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建设单位要签好施工合同首先应该考虑选用此示范文本。
  同时,因示范文本由协议、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存在许多填空或可选择之处,且建设单位也有自己的具体情况,故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造价
  造价是合同双方共同关注的核心和关键,现实中合同双方为造价形成争议甚至诉讼的纠纷不胜枚举。之所以形成这些纠纷,并非都是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抢进度、争预售”,以每平方米造价暂估一个不确定的合同造价形成的,有些是确定了造价但确定不准造成的,另有些则是双方观点不同形成的。
  因此,要减少这些争议和纠纷,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确定造价,订明造价的确定方式、程序,以及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哪一审价机构作出审价并以之作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最终造价,以免双方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
  2、 明确分包范围及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来源:考试大
  转包一直为我国法律禁止,可以分包的范围及分包对象法律也有所限制。然而,建设工程承包后的转包、变相转包仍屡禁不止,违法或违约分包、变相分包,频频发生,由此引发出许多质量和安全事故,甚至酿成了不少远近闻名的惨案。要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允许承包方分包的范围、分包单位名称。
  此外,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仅列举承包方工期、质量违约的责任及转包可解除合同,而未单独设立承包方违约分包的责任及法律后果条款,且此类违约也可能对工期、质量造成重大影响,故笔者认为建设单位也应单独写明承包方违约或违法分包应承担法律后果,以便发现上列情况可及时制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勿忘担保爱上考试网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殊、复杂,履行期间长,涉及标的巨大,一旦因承包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同或拖延工期等违约,产生的违约或赔偿金额也可能十分巨大。故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十分必要。
  尽管承包方也会按照对等原则要求发包方提供担保,但只要发包方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力,这种双方各自为自己提供担保举措,只会加强双方履约合同的保证,防范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风险,且在出现违约情况下,多了一份保障。承发包双方应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担保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选择使用。
  (爱上考试网*(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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