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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投标活动中的行政监督问题(二)

  二、如何有效地进行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因此,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这不仅是在内容上,也包括所采用的方式和具体的途径,从当前的实际出发:
  一是要处理好行政监督与项目法人的关系。
  现在,我国正在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招标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一环,是项目法人为了选择一家实力强、信誉好、报价底的单位来完成建设任务的方法,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监督的主要是公正性和公平性。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一条规定了项目法人在招标中的正当权利,一方面项目法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有权组织招投标活动,政府职能部门应予支持;另一方面当项目法人无能力自行招标时,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在招标方式上,《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种,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的实际选择招标方式。但是,建设部89号令对公开招标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从招投标的实践来看,公开招标也有利于扩大招投标范围,增加招投标的竞争性和透明度,防止串标等腐败现象的发生。而邀请招标虽然操作上比较简单,也比较省时、省力,但行政监督大为削弱,其中产生各种弊端甚至腐败现象的可能性也大为增加。
  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尽管项目法人的正当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但行政监督丝毫不能削弱,不仅是公开招标,对于邀请招标,行政监督也要加强,包括对邀请招标理由的审查、对邀请的投标人资格的审查等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邀请招标的监督应当更为重视。只有真正处理好了行政监督与项目法人权利的关系,招投标活动才能更具活动力,有形建筑市场才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是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行政监督是一种管理,它是服务于规范有形建设市场这一大目标的,管理也是服务,这是相对于总的目标而言。
  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行政监督则首先必须从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制定规范、把握程序、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而相对于行政监督而言,招投标活动中的另一个相关方面——有形建设市场交易中心的职能则主要地是提供服务,为具体的招投标项目提供场地服务、信息服务和一条龙窗口服务。当前,建设工程交易正在打破“行业垄断、地方保护”的壁垒,全国统一开放的大市场也在逐步形成,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行业分工等原因,使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情况很难了解清楚,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建筑企业也将参与竟标,这就给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鉴于此,交易中心的信息服务职能应当有进一步的深化,就是要强调为行政监督服务,通过与全国有形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信息联网,加强对每个投标人的跟踪了解(如项目经理的动向,投标人资质、资信的变更,履约信誉,奖惩情况等等),并把信息及时提供给监督部门,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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