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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二)

  要根据12.2款进行索赔,承包商必须说明:
  (a)他在现场遇上了天气条件以外的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
  (b)这些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是老练的承包商亦无法预见到的;
  (c)这些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根据44条使他有权延长工期或要求增加费用,或兼而有之;以及,
  (d)他已迅速将这些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通知了工程师,通知的副本交给了业主。
  下面逐一解释上述四点要求:
  (a)“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
  FIDIC条件新版本说的是“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以前的诸版本由于有“人为障碍”的提法,人们曾对如下观点有不同意见,即招致索赔的事件不一定是天然的(即实际存在的),可以扩大到其它现象,如港口壅塞、材料短缺、其它承包商妨碍现场出入、干扰承包商工程以及引起通货膨胀的法律法规变动等第四版把“人为”改成了“天然”障碍看来已消除人们争论的根由“天然情况”这一术语内涵太广,难以精确定义。至少在英国,人们已公认包括诸如未预料到的地下条件、地质断层以及地下水位变化等情况。而“天然障碍”内涵可能窄一些,并在某种程度上同“天然情况”重迭,似乎专门指给承包商工程带来麻烦的有形障碍物,例如地下污水管道、人孔和建筑物基础。
  (b)老练的承包商亦无法预料的 “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
  假定已遇到了上面说明过的“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 ,那么什么时候算是不能被老练的承包商所预见呢?
  预见的可能性。具体事件预见的可能性要根据下列几点来确定。
  按照11.1款第一句,业主已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水文和地下状况的数据(如果有的话)。
  投标期间由于承包商已做了应该做的工作,具体说来,第11.1款第二句规定的工作而发现的资料。第11.1款第二句规定如下:“应认为承包商已踏勘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并查看了已提供的有关资料,从而在递交标书之前明确了他需要了解的如下事项(调查尽可能深入,做到顾及费用和时间因素):
  ① 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形式和性质,包括地表面以下的状况,
  ② 水文和气候条件,
  ③ 为工程施工、竣工以及弥补工程缺陷所必需的工作、材料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④ 承包商可能要求并一般认为已取得了全部资料以及风险、不可预见事件和其它可能影响表书的情况。
  上面括号中的“调查尽可能深入,做到顾及费用和时间因素”大有伸缩余地,决定了现场调查的范围和深度。如果为编制表书留出的时间短,就“不可能”进行深入的调查。同样,不要求承包商承担编制事先不知道能否中标的工程项目标书的大笔费用,也“不可能”进行深入的调查。这样说来,招标通告中的细节对于承包商按照第11.1款第二句应取得的资料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的性质和内容。例如,承包商计划在枯水季节在湖中修一个码头,由于施工现场以外的条件,水位未能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历史数据下落,在这种情况下,水位的变化是一种不能预见的天然情况;但是,如果承包商利用与水位季节变化无关的施工方法来修筑码头的话,情况就不同了。
  一般土木工程知识。为了证明某一“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根据第12.2款是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必须说明尽管有上述四点说明,在投标之日,上述障碍或情况即便是老练的承包商亦无法预见。 (2)老练的承包商。确定预见的可能性不是根据上述数据或资料(1)(i)(ii)(iii)中外行能理解的部分,而是根据老练的承包商,即富有经验的土木工程承包商能理解的部分。这样,虽然某些天然障碍或情况可能被业主忽略,但老练的承包商按理应该预见到,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不应据此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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