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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三)

  有权要求延长工期或增加付款或兼而有之。
  “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延误必须是承包商关键路线上的工序(即影响竣工期的工序),或造成了附加费用,或兼而有之。此处的“费用”指的是所有开支,无论是场内开支还是场外开支,包管理费“但不包括利润”。
  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将副本交给业主。
  在遇到不预见的不利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时,要求承包商立即通知工程师,同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该通知可让工程师马上对遇到的天然障碍或天然情况进行检查研究,确定其是否能够由老练的承包商合理地事先预见。
  此外,根据第53条(将在第四段“索赔程序和争端”中讨论),承包商必须在遇到不利天然障碍或情况之后28天内将其索赔的意向通知工程师,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如果第12和第3条规定的条件同时满足的话,似乎没有理由不让第12和第53两条中的通知用同一个文件发出。根据第53.2款,在遇到不利天然障碍或情况之后,承包商应确保所有用以支持其索赔要求的当时记录保存好。
  工程师根据1第2.2款(见上文引用第12.2款处)发出的任何“指示”在某些场合可以成为承包商在12条以外提出索赔的根据。例如,“指示”若书面发出,很可能是根据第40.1款停工的指示,或根据第51条(如果要求进行除克服天然情况或天然障碍之外的其它工作)要求变更的指示,或根据第44条承包商可要求延长时间的指示。如果指示内容是增加工程量的变更,则承包商就有权取得新增工程的利润。因此,当指示根据第12.2款要发出或已发出时,承包商应尽可能首先考虑这些条件以及第12条为他规定的权利。
  如果工程师在同业主和承包商进行必要协商之后不承认不利的天然情况或天然障碍无法事先预料或不承认他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允许承包商根据第12条、40.1款、第55条和第44条要求补偿或延长工期,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不会构成问题,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工程师的所有决定都可以在国际仲裁中公开、审查并修改。仲裁员必须依法公断,其裁决对这些问题将是最后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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