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四)
工程一般总是在有关各方签定的合同中得到了说明,那怕是大概的说明。因此,工程中的改变(这里所说的改变不同于以后对粗略的合同图纸进行的详细设计或扩充)一般仅在有关个方之间彼此认可之后才能做出。然而,即便价钱合理承包商也不愿意认可,或者根本不予理睬。由于是承包商进行主要合同工程施工,占据了施工现场,因而他在这种情况下腰杆很硬。
为了避免每次需要或希望做出改变时都要同承包商进行困难而又拖拉的谈判,英国和美国的施工合同通常都要写上一条规定,授权业主,或更经常的是他的代理人,一名工程师或建筑师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行修改。
1. 工程师改变工程的权力
同英美做法相同,根据FIDIC条件第51条,作为业主代理人的工程师有权改变或“变更”工程(而不是合同),承包商必须象对待工程师有关工程其它方面的指示一样服从此等指示。根据FIDIC条件,工程师改变工程的权力范围非常大。第51.1款规定如下:“工程师可以对工程或工程任何一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他认为必要的改变,或者由于任何其它理由他认为对此等改变为合适时,工程师将有权指示承包商,而承包商应按指示完成下列事项。
(a)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b) 舍掉任何工程不做(如果舍掉的工程要交由业主或其它承包商来做则例外)
(c) 改变此等工程的性质或质量
(d)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轴线、位置和尺寸
(e) 对整个工程为竣工而需要的任何类型的附加工程进行施工
(f)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任何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任何一种变更在所有情况下均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但是,所有上述变更的影响应按照第52条估价。此外还规定,在承包商违约或违反合同、或发生他应负责的违约事件,从而工程师发出变更指示时,所有由于违约而开支的附加费用均应由承包商负担。
同第三版相比,这一款加入了两项重大补充。第一,在(b) 段中加入了如下措辞:“(如果舍掉的工程要交由业主或其它承包商来做则例外)”这一点仅仅是把许多国家的法律内容列入了合同。即,业主或其代理人可能不发出舍掉变更的指示,然后却自己或叫别的承包商来干。这实际上是违反合同的一种行为。第二,加上(f) 段后,工程师指示的“施工的任何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例如,招标通告文件中规定的)都将视为变更。招标通告文件可给要求整个或部分工程按照某种顺序施工。希望承包商在编制标书时编制的施工进行计划、提出的施工方法在招标阶段要符合招标通告文件要求的顺序,就构成了一个变更。(f)段现在更明确了这一点)。 但是工程师改变工程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例如,签定了一个建造旅馆的合同,工程师可以根据第51.1款指示承包商增建一个车库或庭车场,但根据习惯他无权援引第51条命令承包商再另建一个旅馆。工程师指示进行额外工程的权力仅限于合同规定的工程形式和价值。如果工程师指示进行此项工程以外的工程,则此工程将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指示变更在时间上也有限制。如果额外工程是在合同工程竣工之后指示的(例如在保修期间,保修期一般为竣工后一年),则此工程也超出了合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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