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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七)

  如同其它索赔条款,工程师有责任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再确定任何延长的长短(见第一段“工程师的职责”) 有关通知的条款,远比以前各版本复杂,它们是两条新增款第44.2和44.3的主要内容。第44.2款规定如下:“工程师不负责确定任何事项,除非承包商已在上述事件第一次发生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并且在通知工程师之后28天,或同工程师商定的其它合理期限内详细说明了他自认为有权延长的任何时间的具体内容以便他提交的材料能及时得到审查。
  当引起延长时间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以致承包商不可能在44.2(b)款提及的28天内提交详细的具体内容时,按44.3款的规定,承包商必须按不长于28天的间隔提交中间情况报告,并在此事件造成的影响结束28天内提交最终情况报告。”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在工程师同业主协商后未自行做主决定允许延长时间时,为了获得延长时间的权力,承包商一般必须:
  A.说明44.1款载明的情况之一已发生;
  B.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8天内将其通知工程师,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C.在发出通知后28天,或同工程师商定的其它合理期限内将要延长的时间的详细情节提交给工程师
  D.在情况具有连续影响,以致承包商不可能在28天内提交详细情节时,已按不长于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提交了中间情况报告,而在这些情况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了最终情况报告。www.Examda.CoM
  虽然承包商一般应遵守44.2款和44.3款的通知规定,但这些规定不是必须做到的。第44条指出,既使承包商未要求延长时间,工程师也有权确定延长的时间(见第44.2款中的规定,“工程师不一定必须做出任何决定……”)。
  在确定承包商要求延长的时间时,工程师必须(同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按照第2.6款的要求公正行事。但是,如同对待工程师的其它行动,其决定可由任何一方提出质疑,必要时按第62条提交仲裁后给予公开、审查和修改。
  对延长时间的补偿来源:考试大
  按照第44条确定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时间并不意味着承包商有权
  取得额外付款。虽然时间延长后免除了承包商支付延长期间误期赔偿金的责任,但是索取额外付款的要求是否合理则必须根据其它条件或法律决定。
  虽然第44条是用来处理因延误而延长时间的,但却没有一条是用于处理因延误而增加付款的。然而,某些条款允许承包商在若干具体情况下收回因延误而增加的费用支出,包括第6.4款(图纸或指示的延误),第12.2款(不利的天然障碍和天气情况),第40.2款(工程师暂停工程)以及第42.2款(业主推迟移交现场)。此外,其它条款还规定,承包商有权因额外工作而得到补偿,例如,按第51条工程师指示变更而增加工作。根据承包商有权因额外工作而得到补偿的条款,承包商可以据理力争,如果这种额外工作延误了整个工程或其中一区段的竣工,那么因此而损失的费用和利润就应补偿给承包商。
  虽然缺少因具体形式的延误而增加支出的规定,承包商仍可根据适当的法律索回因此延误而支出的费用。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规定,当一方因另一方或另一方(44.1(d)现已有明确阐述)应负责其行为的人造成本身延误履行职责时,可要求对方进行补偿。现在还不太清楚的是承包商可在何等程度上因业主和承包商均不负责的事件或当事人造成的延误而得到补偿。这将取决于每一具体合同的条款(因为FIDIC条件仅是标准合同条件,一般必须在使用前做出修改和补充)、适用的法律以及具体案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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