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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2004年度初始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鲁建执注字[2008]11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04年度初始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2004年度初始注册(注册证书号:建[造]0437000****),且2006年底延续注册或之后补办延续注册合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均应办理延续注册。

  二、申报方式

  下载附表1(各项目填写齐全、清楚,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在指定位置签字、盖章)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延续注册需提交的资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

  3、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职业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4、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必修课结业证书原件40学时);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造价咨询企业);

  6、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按照延续注册申请表、业绩证明、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的顺序装订成册(无需加装封皮),夹附在注册证书内一并上报。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请人必须先登录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址:www.ljzc.net/xydadata/index.aspx),点击右侧注册申报入口,按照要求进行网上申报。本次延续注册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实施以来对2004年初始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进行调整,不需要从《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2、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申报材料送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送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上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3、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对本市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情况,以免发生漏报。延续注册申报材料和延续注册申报汇总表(附表2)及该表的电子文档,请务必于2008年9月15日至19日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4、延续注册合格人员,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将合格人员注册证书和新执业印章取回,并尽快发放到注册师本人。在领取新执业印章的同时务必交回原执业印章。

  五、延续注册费

  办理延续注册每人需交纳注册费50元,两年继续教育费400元,执业印章费88元,合计每人538元。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送延续注册材料的同时将注册费用一并缴纳。

  附表: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报汇总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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