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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08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通知

晋建审字[2008]51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要求,决定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满前30日,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延续注册程序及要求

  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先通过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三、注册受理部门

  所有申请人的资料上报至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定额(建经)站(以下简称初审部门);中央直属、专业部属、省属单位注册的,也需报至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定额(建经)站。

  四、初审部门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上报函及初审意见。

  (二)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汇总表(电子文档随上报文件一同上报,电子文档发至电子邮箱)

  (三)申请人提供的全套资料,全部按初审部门的汇总表顺序排序(汇总表人员排列顺序按注册证书编号由小到大排列,分成两份)

  (四)企业提供的申请人二寸红底彩色照片单独装订成册(用A4纸粘贴,注明申请人的单位名称,照片下方注明申请人姓名和注册证书编号)

  五、申请人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人网上填写并打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单放,一份与申请材料(二)-(七)装订成册)

  (二)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双面复印),如第二代身份证号码与初始注册时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编号变更通知单。

  (三)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执业印章(复印有照片、姓名、初始注册单位及注册证书编号各页;变更过注册单位的,尚需将变更栏一页复印)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新版合同,合同内容完整)

  (五)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本人近两年内完成的三个有效成果文件封皮)

  (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有照片、姓名及2005年至2008年间各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合格各页)

  (七)如果申请人在延续注册的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除上述资料外,另需提供以下资料:

  1、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2、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并提供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申请人近期二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用A4纸粘贴,照片下方注明申请人姓名。

  六、换发执业印章

  2006年已经通过延续注册但没有换发新的执业印章的注册工程师,按以下程序办理换章手续。

  (一)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到期换章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复印件(复印有照片、姓名、初始注册单位及注册证书编号各页;变更过注册单位的,尚需将变更栏一页复印)

  (三)执业印章。

  各初审部门对受理资料进行核查,有关原件查验后要加盖“原件已审核无误”章,审核人签署全名并签署审核时间,我厅将对原件进行抽查。

  七、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执业印章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八、延续注册受理时间

  我厅受理时间:

  1、11月17日:晋中市、晋城市、朔州市

  2、11月18日:吕梁市、长治市、运城市

  3、11月19日:大同市、太原市、忻州市

  4、11月20日:阳泉市、临汾市

  九、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马工

  联系电话:0351-3581190

  传 真:0351-3580137

  电子信箱:mayonghua_2003@163.com.

  附件: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

     2、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到期补办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

     3、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到期换章申请表

     4、山西省各市建设局(建委)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联系方式

山西省建设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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