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招》法签合同
为了建造四层砖混结构的教学楼工程,张燕中学与施工单位泰源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补充条款规定,工程完工只付20%工程款,剩余部分3-5年付清,而招标文件并无此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张燕中学和泰源建安公司各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三入计13280元罚款。
点评:泰源建安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属于定立合同的要约,张燕中学签发的中标书则是同意投标书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泰源建安公司,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张燕中学与泰源建安公司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有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通常工程完工后只留质保金,而张燕中学完工后只付20%工程款,剩余部分3-5年付清,无疑增加了施工方泰源建安公司的市场风险,如果为工程款涉及诉讼,劳神伤财不可免,而后申请执行,由于学校的教学楼等财产因属公益设施,依法不能作为被执行的对象,那么泰源建安公司又怎么能够执行到工程款呢?因此从司法的角度,确实应该警示类似的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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