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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注册程序 |
注意事项 |
初始注册 |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的三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2.聘用单位审核后,连同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3.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4.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③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④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续期注册 |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2.聘用单位审核后,连同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3.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续期注册;4.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注册后30日内,将予以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①在注册期内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不合格的;②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③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④未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⑤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⑥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⑦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
变更注册 |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3.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注册;4.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注册后30日内,将予以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
3.有关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