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一、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
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其中:条件1,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标标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以累计得分率最高的投标标书为中标。条件2,我们可理解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3)投标价格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
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目前世界上各国采用的一种评标办法。如联合国贸易法委会员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等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选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大家知道,评标价是一个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因此,我们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议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有效方法。定量综合评议法既适用于大型建设或是部分技术非常复杂、施工难度很大的工程,又适用于多数的技术一般、施工难度不大的建设工程项目。
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优点是: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2、合理适度的增加投标的竞争性,为建设单位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3、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4、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减少工程腐败现象。5、与国际接轨,便于抓住入世机遇。
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应用探讨
1、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应用的基础
目前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应当逐步改革,面向国际惯例造拢,走市场化管理轨道。关于单价的计划,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一般惯例是:业主根据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付款。除了完成暂定项目和按工日及机械台班计价的零星工程可以得到额外付款外,其它所有一切费用都必须计入完成的工程量付款中。《建筑工程量计算原则(国际通用)的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工程单价中应包括:1、人工及其有关费用;2、材料、货物及其一切费用;3、机械设备的提供;4、临时工程;5、开办费、管理费及利润等。
企业应该在国家及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基础上,编制出本企业的定额,使定额中量与价分离,企业定额水平应该根据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实力而定。
作为企业定额既要考虑到工程的实体消耗又要考虑到施工阶段的实际消耗。施工图纸中的具体设计决定了构成工程实体的消耗部分,根据设计可计算出人工、材料的耗用量;但施工的方式方法有多种选择,施工企业则应根据自身的设备、技术、管理水平等情况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部分内容属于纯竞争性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优势和降低工程造价。
2、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条件
(1)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这一点也和国际惯例接轨的。
(3)必须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共担的原则,施工单位承担“价”的风险,建议单位承担“量”的风险。
(4)招标文件要保证深度和精度,粗枝大叶的招标文件无法满足最低评标价法的要求。
3、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招投标。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工程,要求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场条件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等,科学地编制工程量清单。通过清单明细化招标内容,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市场行情、企业自身实力,采用综合单价法自主填报价格。
如果投标单位经营管理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那么其投标的最终报价应当是最具有竞争性的。这恰恰体现了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真正目的和意义,即不断健全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
4、标底的编制及确定“合理价”范围
标底的作用是业主对招标工程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是控制标准。它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的形式编制,反映社会平均成本。
工程造价“合理”区间的确定,是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关键点和难点。如何体现“合理”,让工程中标价格低得有“度”,同时又保证各投标报价的“竞争性”,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以标底为基准,分别确定上下限值。如果有报价低于标底的下限,评委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如果投标人有充分依据能证实有低于该企业的成本价,则仍算有效标书。因为合理范围的测评非常困难,比较复杂,难以分析判断,所以我们要建立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系统,收集积累招标经验,以保证企业不低于成本价投标。
三、保障合理最低评价法实施的系统工程
1、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在当今“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上,施工企业认为最低评标价法就是比谁的价低,盲目以低价抢到标,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合格产品。笔者认为应该让承包商有利可图,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服务理念,以行业行规、道德来约束,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勤勉尽责,确保工程质量。2000年1月30日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各建设主体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要求各建设主体提高质量意识,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超常规、高频度地加强监督检查。只要我们切实从上述几方面入手,建设工程质量是能够有保证的。
2、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针对中标价太低、资金不足,使工程难以继续,或避免中途停工、或追加投资、或更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仍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并对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目前,我国正在试点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这是行之有效的一种办法。它要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非业主付款原因,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时,则保证担保方将对业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例如厦门市通过政府规章出台了《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为防范不合理低价的出现,比较规范明确。厦门将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低控制价的差额以及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漏报项目金额、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金额,认定为低价风险金。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除提交履约担保外,还须同时交纳该部分担保金。实践证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工程要求推进工程投标担保、工程承包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其目的是防范不合理低价的出现,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
3、实行限制分包,杜绝转包制度
目前,有些施工企业靠低价中标后,再转手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低级别的企业或个体施工队,坐吃管理费,从中渔利。笔者认为对分包问题,在招投标时已经经过审查,在承包商履行合约时,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如属合理分包可以接受,如据非法转包,不仅监理单位不予接受,而且应受到行政执法的严肃处理。
4、控制总量、实行市场准入,保护筑设业的合理利润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过于求的产品,获取的行业平均利润应该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我们不希望因为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引发恶性竞争,酿成全行业利润下降直至亏损,这样势必影响整个建筑业的发展,也不能真正体现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现实意义。我们要进一步从宏观上控制建筑企业生产力总量,尽量打破地方、部门、行业保护主义,对建筑企业实施动态资质管理,对不同资质的建筑企业界定不同生活空间,通过投标保证担保进一步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
5、深化项目法人负责制
有人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使一些承包商采用“低报价、先中标、任务到手,再逐步提高造价(或着眼于索赔)”的畸形竞争策略。项目法人负责制是实行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等制度的基础。深化项目法人负责制,使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必须懂得只有最优的组织设计、最佳的施工方案、最少的投入、最多的产出的技术标,通过低价位的商务标体现和表现,并经工程监理公司认定,才能被业主接受。因此,必须学会不用行政手段而按市场机制运作;必须学会不是由甲方而是聘请监理单位专家来管理项目;必须学会不是按领导者意志而是按工程合同来管理项目。只有依赖自身条件(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等消耗指标和水平)去投标报价,这是项目法人明智的合理的选择。
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合理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工程保险和工程保证担保)、资质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制度的配套。虽然,目前正在推行的最低评标价法,由于受现行体制和环境的影响,还有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不容置疑,较其他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无疑是最先进、最科学的,是需要我们大力推行和实施的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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