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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相关理论与法规》

工程造价的咨询及其管理制度

  1、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概述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管理,2000年3月建设部颁布了第74号部长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发展,建设部于2000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051号《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精神,改制为主要由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出资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改制,解除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关系,初步建立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新秩序。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甲级可跨地区、跨部门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业务;乙级单位可在本部门、本地区承担业务;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批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归口管理并负责甲级单位的审批和发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和本部门单位的资质管理,并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内乙、丙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甲级单位3年核定一次;乙级单位2年核定一次。

  甲、乙级资质标准要求:资质标准甲级乙级专职负责人高级职称,从业10年高级职称,从业8年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业人员≥20人≥12人高级职称≥6人≥3人中级职称≥10人≥6人造价工程师≥8人≥4人注册资金≥100万≥50万完成项目情况近3年完成5个大型或8个中型以上项目。近3年完成5个中型以上项目社会信誉良好较好。

  4、动态管理

  4.1、资质年检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资质年检。资质年检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工作业绩、内部制度建设、服务质量、社会资信等。

  4.2、降级与注销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资质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其资质证书。

  对年检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部门应限其整改半年,收回资质证书,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问题严重、整改无效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降级、注销其资质证书。

  4.3、升级申请晋级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符合脱钩改制要求,达到甲级资质标准,并且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同时按规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4.4、变更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①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②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③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④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4.5、违规处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对于逾期不办理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4.6、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2、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

  3、履行期限;

  4、咨询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4.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及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造价工程师:经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素质要求:思想品德、文化、专业、身体;

  2、技能结构:技术、人文、观念;

  3、教育培养:职前教育、职后教育;

  4、造价工程师的执业

  4.1、执业范围(确定、控制、鉴定、其他):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经济评价;

  2、工程概、预、决算、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

  4、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6、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7、其他事项。

  4.2、权利(执业、开业、举报):

  1、称谓权,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2、执业权,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3、签章权,签署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4、立业权,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5、举报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报告。

  4.3、义务(守法、受教、守密、守名、资料):

  1、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2、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4、不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4.4、道德标准

  4.5、不予注册(无能、有过、作假)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5年;

  3、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至申请之日起不满两年;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作假行为。

  4.6、不予续期注册(无绩、不学、作假有过)

  1、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2、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

  3、未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未达标准;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弄虚作假;

  6、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4.7、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1996年8月,国家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7年3月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为了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2000年3月建设部颁布了第75号部长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2年7月建设部制定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6月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订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起来。

  4.8、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1、注册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

  2、初始注册。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的3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续期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4、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4.9、造价工程师的管理

  1、资格年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应报送上年度的业绩和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价工程师,不予通过年检:

  1)无工作业绩证明的;

  2)调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继续教育。造价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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