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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教财[2000]1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合理反映工程造价,堵塞漏洞、节约投资,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校各种资金来源的基建工程、专项修缮工程均应进行审计(含所需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审计的资金起点为10万元,单项修缮工程审计的资金起点为3万元。
第三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学校监察处•审计室组织实施。因审计力量不足或其他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监察处•审计室办理。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四条审计依据:
1、《经济合同法》、《审计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通用图等。
3、北京市现行各项定额规定、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
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大型工程的审计可以参照监理公司的监理报告。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预算外修缮工程资金规模3万元以上的需报基建处统筹审批安排。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本校的各单位和在职职工不能私自同外单位一起承包或变相承包校内工程。
第六条凡承包我校基建、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经审计发现核减率在20%以上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其在我校的施工资格。
第七条监察处•审计室的审计应保持独立性,开展审计后应向校领导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审计投资决策是否科学
(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无违背学校全局利益只顾本部门局部利益的项目。
(2)审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审批的程序是否合规。
(3)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审批单位的资质、级别是否符合项目规模的要求。
(4)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编制的深度是否到位,内容是否真实。
(5)审计工程前期各种上报、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审计设计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审计设计单位的确定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2)审计设计单位的资质和级别是否符合项目规模。
(3)审计设计收费是否合理。
3、审计资金来源是否可*
(1)审计资金筹集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2)审计当年的建设资金是否到位。
(3)审计资金筹集的额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的要求。
4、审计开工前准备工作是否到位(或是否已经完成)
(1)审计“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合规。
(2)审计“三通一平”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
5、审计招投标与施工合同签订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惩等内容是否合规,是否符合签定合同的权限标准,是否履行合同签定的审批备案程序,确认其有效性和真实性。
6、合同是否有保修条款或另签保修合同。
第九条在建期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审计概预算执行情况(主要资金使用情况)。
(1)审计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合法。如征地拆迁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道路、水、电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审计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无遗漏或无设计文件的计划外工程混入预算。
(3)审计材料的供应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公共采购程序,大宗大额采购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行为。
(4)审计建设期的管理行为是否规范、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5)审计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2、审计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
第十条竣工决算或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审计竣工验收程序是否合规、验收报告是否真实。
2、审计竣工决算与工程结算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合法。
3、审计项目的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标准。
4、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的情况是否正确合规。
5、审查工程项目有无遗漏或重复计算。
6、工程列项有无重复或遗漏、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7、审查暂估和参考价格是否最后确定。
8、审查调价系数和材料差价的计算是否符合文件汇编规定。
9、审查取费标准是否与施工企业的类型、等级相符合,费用计取的计算有无差错。
10、审查批准后的承包合同的条款双方是否完全履行。
第十一条监察处•审计室接到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或结算审计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安排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根据每项工程的大小及复杂程度确定审计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三章基建工程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凡招投标工程,监察处•审计室参与招标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参与合同(含勘察、设计、设备采购,下同)的谈判过程,对合同进行审计,对工程决算书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对非招投标工程,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由基建处向监察处•审计室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图纸(或草图)施工方案;
(2)拟选施工单位的概(预)算书或报价单;
(3)施工单位的相应资格证明。
监察处•审计室在接到上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拿出审核意见,通知基建处是否开工。
签定合同前,监察处•审计室参与合同的谈判过程,对合同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监察处•审计室受理开工前审计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
第十五条监察处•审计室对草签的合同审计后,出具“工程合同审计意见书”,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合同正式盖章生效。未经审计的合同,主管基建的校领导不予审批。正式合同监察处•审计室保存一份。
根报施工需要,若正式合同条款有所调整,必须签定补充协议,按上述合同审计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基建处以实际施工进度,依据正式合同规定的金额比例,向财务处申报,由财务处按合同拨付资金。超出合同范围的资金拨付,须由基建处写出报告,说明原因,报财务和审计部门会签,并经主管基建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拨付预付款、进度款或最终结算款。
第十七条工程完工后、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工程决算或结算。
对小型项目,基建处和监察处•审计室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验收单、方可办理工程决算或结算。
第十八条基建处审核工程结算书及有关资料后,在30—50个工作日内办理竣工决算(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不进行竣工决算的项目,以工程结算书作为审计对象。
第十九条监察处•审计室对决算或结算进行审计,征求基建处意见后,根据工程大小在2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计意见书(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审计意见书经主管校长批准后,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采用合同价款一次包定方式承包的工程,以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工程合同审计意见书”与正式合同,作为财务部门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并由财务处直接办理拨款。
采用合同价款加变更调整方式承包的工程,以监察处•审计室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意见书(或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与原送审决(结)算书,作为财务部门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并由财务处直接办理拨款。
第四章修缮工程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每年3月基建处将经学校批准的年度工程修缮计划送监察处•审计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计划内工程修缮项目,在开工前10个工作日,由基建处向监察处•审计室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图纸(或草图);
(2)施工单位的预算书。
(3)基建处对预算书的审核意见。
外包工程,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同时提供:
(1)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含特殊工种上岗证);
(2)草签的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
监察处•审计室在接到上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拿出审核意见(大项工程可延长审核期),通知有关部门是否开工。
(3)计划外工程修缮项目(包括用预算外经费支付的项目),在立项报告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基建处向监察处•审计室提供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外,同时提供由校主管领导批准的立项报告。监察处•审计室在接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拿出审核意见(大项工程可延长审核期),通知有关部门是否开工。
第二十三条计划外紧急工程可按照先施工后审计原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草签的外包工程承包合同,经审计后报校主管领导审批正式生效,未经审计的合同领导不予审批。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后确定的工程项目,若施工中有所增减,主办单位要事先报告监察处•审计室,经监察处•审计室核准方可增减。
第二十六条施工中若有隐蔽工程(完工后不可见到的项目),主办单位要及时通知监察处•审计室,监察处•审计室派人到施工现场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要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按时完工,由基建处、受益部门、施工单位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及审计人员共同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部分,施工单位应及时返工,待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验收单。
第二十八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出决算书,并提供有关结算资料,经基建处审核后,连同工程质量验收单由基建处一并送监察处•审计室。
第二十九条监察处•审计室在接到上款规定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拿出审计意见,向基建处和施工单位交底后,正式填制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作为财务部门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五章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基建、修缮工程实行经济责任制。工程项目负责人同时为该工程经济责任制负责人,对该工程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实施奖惩制度。奖惩制度及金额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基建项目、修缮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或结算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和基建处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资料,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监察处•审计室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修缮过程中的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校监察处•审计室。
附:工程合同(结算、决算)审计意见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监察处•审计室工程合同(结算、决算)审计意见书
外经贸大审工基(修)字[]第号
名称:
我处于年月日对进行了审计,现出具如下审计意见:
一、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承包性质:
承包方式:
资金来源:
施工时间:
二、审计依据
1、合同草案(或原工程结算决算书)
2、国家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结算、决算资料)
三、审计结果
四、审计意见
主管 审计 审计员
校领导 负责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抄送:财务处、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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