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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工程拖欠款法律意见书

  一、建设工程的风险分析
  一个建设项目包括许多风险,一个常用分担风险的原则是,风险应由项目参与各方最能承担风险的一方来承担,通常风险分为三大类:商业风险、非商业风险和意外风险。
  商业风险由项目参与者各方内部分担。非商业风险由政府和其他方面分担。意外事件,支付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承担。项目风险分担不合理,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承担了项目开发的风险(特别是较大比例垫资时)。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前了解风险,合理分担是防止新增拖欠款的唯一途径。严格的行政管理与执法是克服拖欠工程款的第一道防线。
  法律支持权利的实现与良好的司法环境是最后的补救措施。国家立法的日渐完备已为更好解决工程款拖欠提供了法律保障。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明确了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留置权,可以快捷有效地保障建筑企业的债权。

  二、资本运作是清欠的必由之路
  (一)清欠与盘活资金,多渠道融资,启动生产经营结合起来。
  启动了生产经营,才能求生存、谈发展,提高了融资能力才能更好地解决拖欠款问题。
  1.积极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高短期融动力。
  根据1999年国家计委确定的企业分类标准,以营业额、资产总额、实收资本,就业人数等指标衡量,建筑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不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社会化服务。当前在体系建立中多为会员制,因此,独立法人的建筑企业可积极争取加入,以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
  2.建立行业担保公司,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努力降低资金成本。
  近年来,国家连续7次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但有的企业并没有由此减轻负担。一方面融资的隐形成本发生,另一方面企业困难,无力续贷,承受逾期罚息与复息。资金成本高昂。
  近年来,兴起一些适应社会需求的担保机构与公司有采用财产抵押、质押形式,提供担保比较困难,又需进行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有提供其他担保服务的公司。针对建筑业也可设立担保公司.帮助企业解决继贷问题。努力降低资金成本。
  3.应用多种金融工具,建立资金安全运营体制。
  有条件的关联企业,可设立财务公司,为关联企业提供支付服务与对外划拨资金,避免因诉讼将维系生产的救命资金予以查封。克服造成生产瘫痪局面。
  (二)清欠与整合国企沉淀资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建筑企业清欠不愿诉之法院,一方面法制不健全,另一方面诉讼时间长,影响大,得罪业主,在市场上生存难。通过企业转制、改建;建立一批起点高的企业,将业务拓展与清欠分离,对不良债权进行分高管理运作。对资产迅速恶化的企业有债权的应采取果断措施。
  (三)彻底清欠与整合资产结合起来。
  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排队,按照债权质量,以风险为基础划分为五类。
  l.正常类是指业主能够履行合同,有几分把握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2.关注类是指尽管业主目前有能力履约,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履约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此2类列为正常债权。
  3.次级类是指业主履约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保证足额支付债务。
  4.可疑类是指业主无法足额偿还工程款,既使执行留置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5.损失类是指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法律程序之后,债权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此3类列为不良债权,分类管理。
  将债权按5级分类后,针对债权类型采取积极措施,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方法尽快实现债权。债的实现有多种方式:
  l.债的抵消,当事人双方相互占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实现债的消灭。
  2.债的转让。业主可以将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将对发包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即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3.债权转收益权。例如以经营权作为债务的支付。
  4.债权转产权。通过破产拍卖方式,以回购方式避免破产债权的巨大损失。
  5.破产债权,对不良清权难以资本还约的积极申请破产实现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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