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近一段时间,“招投标市场”专版连续刊登了安徽、河北、厦门两省一市课题研究小组对“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分析。在此,进行讨论发表一些观点。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简称“最低投标价法”)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赋予其法律地位后,一直惹来争议不断。更多的是对实施层面的困惑,而实施中的困惑,从根本上源于对该方法的解读有误。
在报告开篇提出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既指对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评标因素尽可能折算成货币量,加上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审比较之后,确定评审价格最低的投标,也就是我们常称的最低评标价,以该投标为中标,也就是说中标价是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并不是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提炼这段话的含义,“经评审”和“评标价”是最低价法的两个关键词。
但是,课题组对最低投标价法给出的理解“简言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是指评标委员会评审出在技术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报价不低于企业个人成本但在所有投标报价中最低的投标报价”,这值得商榷。根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2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课题组的理解,换了“经评审”指向的对象,把原本12号令明确的“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商务标(投标价格)进行评审转向对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又回到“投标价”这一表面的现象中,完全摒弃了开篇提出的“评标价”的概念,也就从根本上抹去了“经评审”这三个字。
最低投标价的准确含义应该是: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技术标)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此实质性要求包括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成本),并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综合各因素折算为货币单位进行调整后,以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该评标价最低的为最低投标价。二问:如何体现“经评审”?
既然最低投标价是“经评审”的评标价,那么如何评审呢?这恰恰是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的最大难题,其难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初步评审中对于是否低于企业成本的认定;二是在详细评审中对于评标价格如何进行调整。
要解决这一难题,首先需要澄清和确定一个原则:对于是否低于企业成本的认定应当遵循定性判断而不是定量分析。企业成本千差万别,变化多端,在某一特定时间节点固定企业成本使之量化是不可能的,更何况企业成本属于企业商业机密,要企业公布其商业机密是不可想象的。如果着眼于固定企业成本对投标价进行定量分析,将陷入一个“死循环”,无法自拔;如果跳出定量分析转而立足于定性判断,也就是根据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等恶意竞争行为而判断这一行为是否会导致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将必然会“柳暗花明”。况且,12号令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或者标底而可能低于成本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这一权利,很明显属于定性判断而不是定量分析。
明确了对企业成本进行定性判断的原则,再逐一分析最低价法实施中的两个难点。如何定性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
定性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分两个步骤:首先要分析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恶意竞争行为,其次是分析这些恶意竞争行为之和是否足以导致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谈及具体的方法,笔者仍要提出鼓吹多年的建立企业成本数据库的思路。
设立企业成本数据库,具体的做法是在每次开标后将工程的主要特征(如框架结构或是砖混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等)与各投标人的投标价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人工、材料、机械等各种直接费,以及各类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的数据信息录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评委调用企业成本数据库中已有的同类数据在电子辅助评标系统中与各投标价做对比分析。分析过程可纵向、横向相结合。纵向来看,调用企业成本数据库中同一企业近期类似工程有效投标价或中标价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该投标价各组成部分相比较,这里要解释的是,所谓有效投标价是指在历次评标中未被判为低于成本且未中标的各投标价;横向来看,调用企业成本数据库中一定时期内(如当月)其他投标人类似工程有效投标价或中标价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该投标价各组成部分相比较。相差超过一定幅度值的(该幅度值可根据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预先制定),评委即可要求投标人提供各价格组成的说明,以便于进一步分析价格的合理性,判定是否存在恶意竞争行为。
评标专家可进一步对其报价组成进行类似的逐一分析,对每一分项价格用上述公式进行计算,找出相差幅度值超出规定值的分项部分,据此要求投标人对所有列出的项目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材料且无法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定性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
最后,在评标结束后,将该项目的有效投标价和中标价的组成部分中主要数据一律采集录入企业成本数据库,作为数据源成为下次评标的参照依据。如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以及对价格进行调整。
在完成了对是否低于企业成本的认定后,接下来的重点是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和相应的价格调整。在此总结了三个评审因素:
一是评准确性:找出投标报价中的计算错误、漏项、缺项。计算错误有如下几种:工程量计算错误,单价填写明显错误,单价汇总与总价填写不一致,总价的数字表述与投标函中的文字表述不一致。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和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30号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计算错误进行调整形成评标价并要求投标人进行确认。对于漏项、缺项应当计算出价格并补上,形成评标价,此部分不需要投标人确认。
二是评合理性:主要是对不平衡报价进行折算。此种合理性的评价与企业成本的定性判定有些类似,但有本质区别。低于企业成本的认定主要针对较低的投标报价进行是与否的定性判断,而合理性的评价针对的是过低和过高的投标报价综合而言。对于过高的投标报价因为其在最低价评审中本来就处于不利位置,因此无须对价格进行调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过高的投标价如果中标将对招标人不利,也失去最低投标价法的意义,为了防止串通抬高价格的行为,可以设立最高限价进行限制。对于某一项过低的投标价格,虽然投标人可能提供了说明,未被认定为低于企业成本,但是对于这一过低价格在合理性评审中应当对其进行价格调整,具体可参考企业成本数据库中投标人近期同类工程相应项目的平均价格,将其价格调整为平均价格,作为评标价。
三是评一致性:主要是商务标(投标报价)与技术标的前后呼应以及是否一致,主要是评项目的措施费和施工组织设计相应的描述是否前后对应,如果措施费明显不能满足相应的施工方案,可在企业成本数据库中调用近期同类施工方案的平均措施费进行弥补,调整为评标价。
实施对最低投标价的评审,首先要立足于定性判定的原则,建立企业成本数据库,采用纵向和横向比较的方式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判定;其次在对投标报价的准确性、合理性和一致性进行评审,并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形成评标价;最后,综合各因素形成的最终评标价最低的为中标价。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成本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如果我们可以静下心来,用几年或者更长的时间积累和充实企业成本数据库,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科学实施一定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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