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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单位的索赔管理


  加强施工企业的索赔管理是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工具。本文重点介绍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施工单位的索赔管理。
1 投标阶段
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由业主承担工程量数量变化的风险,因此在投标阶段施工企业就要为防范经营风险、为企业争取更好的效益打下基础。
(1)在投标前。对图纸的重要部位及所采用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同时配合预算人员对所选取的施工方案进行分析,在满足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选出最经济的方案。
(2)仔细研读地质资料,在进行现场勘察后,找出地质资料的不完整性,结合设计图纸,找出设计图纸上的一些保守设计或不够全面的设计,推测以后因地质情况变化而发生的变更,并结合地质资料,重新核实甲方提供的土石方量,因变更或地质资料不准确而使工程量有所增减,可采用非对称报价策略,即将预计增加工程量的工程子目单价报高一些,而减少工程量的工程子目单价报低一些,以平衡总体报价。
(3)召集有经验的预算及法律人员,对招标文书中条款逐一推敲,找出其中的风险因素和不明确因素,挖掘其中对以后签订合同和工程实施过程有利的因素,并在投标中加以利用,同时制定一些措施防止某些条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规避或转嫁,并记录下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及所采取的措施,以便以后在实施过程中逐一采用。
(4)采用适合本项目的投标报价技巧。如不平衡报价法,不平衡报价法是指投标报价在总体上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的各个子目单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或工程款的收取上达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如:
①能够早日回收工程款的项目(如开办费、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可以报得较高一些,而后期工程项目(安装、装饰)的报价可低一些。对于后期付款滞后的项目则特别要重视。
②对甲方提供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对今后会增加的项目报价高一些,而减少的项目报低一些。由于投标时间一般比较仓卒,可以采用快速算量的软件对一些主要的工程量进行复核。
③对设计图纸不明确的,估计将来会增加的项目或暂定项目中自己能承包的项目可报高一些,而工程内容说得不够清楚,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项目或自己将来不能承接的项目可报低一些。对要求提供清单费用分析表时,应尽量将以后可能新增工程的清单子目的人工费和机械费报得高一些,而材料费报得低一些,这主要是为了以后新增工程的报价作参考,因为通常人工和机械费变化不大,而材料费会随市场行情变化。
2 合同订立阶段
一旦中标,施工企业应尽量争取作为合同的起草方并采用用国家的示范文本。同时将投标阶段记录下的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及所采取的措施在合同加以利用和规避。GF一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专用条款”中有几条应特别留意:
(1)合同中第5条对“工程师”的职权要有详细规定,以防以后发生纠纷时,业主对相关资料签字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对于工程量和工程环境的变化以及其他的一些变更,要通过合同条款确保工程师的指令或签证有效;对于建设方提出的需由其聘请的咨询单位的确认方能有效这一点,一方面要据理力争,规避此类条款,实在通不过则务须加上确认的时限,以免久拖不签,导致施工方结算时缺乏有效证据。
(2)合同中第8条“发包人工作”和合同中第9条“承包人工作”对双方的工作内容应约定详细,对施工现场的描述要准确,不得模糊,以便在实际情况与合同不相符时提出必要的索赔。特别是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能否满足施工的程度要明晰。有一些施工现场表面看看是符合要求的,但是一旦施工车辆或机械进出就不行了,需要重新平整场地或修整施工道路,如果约定不明,建设或审计方往往会认为该费用属于临时设施费用,应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而不予签证。
(3)合同中第10“条进度计划”要与投标时编制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且要尽量细化,以便发生变更或其它事故后施工单位才能依据经工程师审核过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工期的索赔或采用其他替代方案时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的索赔。
(4)合同中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应明确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内及风险范围外的计算方法应尽量详细,此处是合同订立时应重点留意的地方。
(5)合同中第27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条款应尽量按通用条款执行,但第27.6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则应详细约定。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一定要提供单价分析表。因为不少业主在施工招标文件中约定甲供材料的单价较低,施工单位在进入报价时按单价较低的价格进入,而在实际施工中的甲供材采购价却明显偏高,在对甲供材作抵扣时如不与之明确规定,往往会发生纠纷。
(6)合同中第9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的详细规定也应尽量参照通用条款执行,以防止业主利用此条在工程完工后拖延结算。如果有多个工程,则应在条款中约定具体单个工程的结算和付款期限,以免业主将单个工程的结算拖延至整个工程完以后才进行。
(7)合同中第35条对“违约”的约定也应尽量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其中对工期延误或提前的奖惩约定,施工单位应结合自身实力来定夺。根据实际情况统计,大部分工程的工期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延误,因此在延误赔偿约定中应尽量从轻,要设定违约导致的罚款限额。对于由于工程量增减引起的工期和费用的变化索赔要有针对性,因为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应由业主承担工程量数量变化的风险。
(8)合同中第47条“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中未约定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补充条款”往往才是合同签订的关键所在,因为在“补充条款”里往往会带有一些不公正的条款约定,因此,谨慎把握好“补充条款”的内容十分重要。
另外,对于保修条款一定要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特别是保修金的返还时间和方法要阐述明白,免得由于约定不明而引起争议。
3 项目施工阶段
3.1 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的索赔
(1)因提供的地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会造成土石成分的变化,基础的超深或减少,应依据实际收方量及时提出索赔(此种情况应在投标时就要有所考虑,并采用不平衡报价)。
(2)地质情况发生急剧恶化,原设计已不能满足施工及质量要求,此时,施工单位应请求甲方敦促设计院尽快拿出设计更改方案或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但所提出的解决方法应偏向在投标报价是考虑的高价报价子目,并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然后及时提出相关的工期及经济索赔书面报告。
3.2 工程变更索赔
(1)大部分变更是由业主提出的,这种变更所引起的经济及经济索赔一般在招标文书或合同中均已说明,但需注意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时效性,不要等到过了规定的时间才提出索赔或等到工程完工结算才来清理,要及时上报工程师核实,并对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认可,以便以后取证。
(2)施工中常常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或应用了某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四新技术”),施工单位可向业主提出,因此而节约的成本由甲乙双方共享。
(3)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包括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但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图纸上没有的新增工程,而对新增工程的单价就应不得执行投标报价的单价(合同约定的除外),此时施工单位就应积极准时的对新增工程提出追加(此种情况应在投标决策时有所考虑,并采用不平衡报价)。
(4)工期延迟及加速施工索赔工期,这种索赔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工期提前奖励意义不大,或业主急需尽快完工时,在保证能提前或按时完成工程时,工期索赔可适当从轻,以增加经济索赔谈判时的筹码,但需注意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递交发包方审批,不要轻信发包方的口头许诺。
4 竣工结算阶段
(1)竣工后项目预算员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工程相关的变更、签证等资料,核对每份资料的有效性,若有缺陷,要想办法弥补。随着审计单位的过程介入这一趋势,施工企业的预结算员更要做好过程的索赔管理,深入现场,管好每一份签证单、联系单,在竣工后整理、编制成册,以免由于证据不全或不够有效而导致索赔失败。
(2)注重预算编制的及时性。合同条款中往往会约定施工方的结算何时送审,施工企业如果不能及时送审往往会被反索赔。因此竣工后一定要在约定时间前送审预算,并留下建设方签收的有效证据。
(3)建设单位没有及时审核结算时,施工企业的预结算员及法务工作者要及时发出有效的函告,并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索赔。
(4)结算审核完毕后,对工程款的支付情况也要纳入索赔管理工作中。施工企业的预结算员往往只关心结算是否审核好,对于后续的工程款收取不重视,而财务人员又对结算情况及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不甚了解,导致工程款拖欠且索赔无力。因此,施工企业要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落实专人负责工程尾款收取阶段的索赔管理。
工程的索赔是一项贯穿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复杂的技术工作,是企业效益的保证,施工企业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健全相应制度,运用各种技巧,提高索赔能力,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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