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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招投标二


  这章是“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有“建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担保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
  一、建筑法。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建筑工程许可。
1.建筑单位必须在建筑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授权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的,不得开工,必须立即停止,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有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视违法情节,对建设单位做出相应处罚。
2.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建筑施工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领取了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法和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6)有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筑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有不申请延期的许可证自行作废。
3.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部门注册并犯法资格证书。
(二)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
1.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可采用“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依据有关法规,凡政府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施工,除了某些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施行招投标。目前,国内外采用的招投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形式。
2.“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把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个几个承包单位。”
3.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可以两个或多个施工单位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以资质等级底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4.禁止建筑工程转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工程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施工总承包的工程的主体部分的施工必须有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
(三)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四)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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